案件信息:
案件号:26‑cv‑10642、26‑cv‑10569,
26‑cv‑10771、26‑cv‑10709,26‑cv‑10962、26‑cv‑10826
立案时间:2026 年 09 月 02 日
原告:Levi Strauss & Co.
品牌:Levi's 李维斯
代理律所:GBC
受理法院: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法院
品牌网址:[https://www.levi.com](https://www.levi.com)
Levi Strauss & Co.(李维斯公司)是全球最具影响力的牛仔服饰品牌之一,由犹太商人李维·斯特劳斯(Levi Strauss)于1853年在美国旧金山创立。品牌最初为淘金工人提供耐磨工装,后于1873年与裁缝雅各布·戴维斯(Jacob Davis)合作,以铜铆钉加固裤袋的设计获得专利,推出了史上首条真正意义上的牛仔裤——501®,奠定了现代牛仔裤的雏形。
历经百年发展,李维斯已从实用工装演变为代表自由、个性与美式精神的文化符号,尤其在20世纪成为摇滚文化与青年反叛的标志。品牌经典元素如双弧线袋花(Arcuate)、双马皮标(Two Horse)、红标Tab及“500系列”型号(如501、505、511等)均已成为其全球辨识度极高的核心商标与设计资产。如今,李维斯产品线已覆盖男装、女装、童装及配饰,持续以其经典设计与创新精神影响着全球时尚产业。
商标/版权/专利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