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贝德玛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下称“贝德玛公司”)诉广州国某有限公司等七名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贝德玛舒妍多效洁肤液(俗称“粉水”)的包装装潢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判令七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由主要被告赔偿200万元,其余被告在相应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涉案侵权产品为“初*(CHU*)舒缓温和卸妆液”。其包装高度复刻了“粉水”的视觉特征:保留包裹文字的圆形“水滴”造型,仅将内部文字替换;左侧盾牌图形、“舒妍粉”主色调、微弧矩形信息框及粉色字体排版方式,在位置、轮廓与配色上均与正品高度雷同。
七名被告形成了“品牌授权—生产备案—多平台销售”的紧密分工链条:正*公司拥有商标权,国*公司负责生产及备案,五家销售公司分别运营天猫、淘宝、京东、抖音等店铺。这些公司办公地址集中且存在股权关联。
裁判要旨
公有元素组合形成的整体视觉效果受保护
法院指出,虽然粉色、圆形、盾牌等单个元素属于公有领域,但原告通过特定的方式、位置和色彩组合,形成了独有的整体视觉效果,并非行业通用设计,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经使用产生的显著性,而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被告提供的其他品牌包装虽在颜色或材质上相似,但整体布局、图形装饰及文字排版差异明显,不足以否定涉案装潢的显著性。
包装更新不导致影响力立即丧失
法院采信了审计报告、多省份销售合同、进口报关单、广告监测及媒体数据等证据,结合行业奖项,认定该装潢具有较高知名度。针对被告关于“已启用新包装、旧装潢影响力消散”的抗辩,法院认为旧装潢使用长达十余年,且在新包装启用后仍有流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取证时其影响力已消失。
整体比对认定近似,恶意侵权加重赔偿
尽管被诉产品在瓶盖形状、圆圈内文字等细节上存在差异,但法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整体和主要部分综合判断,认定上述差异属局部细微差别,构成近似。被告人员曾陈述“初*长得太像贝德玛了”,直接证明其明知模仿仍故意使用。综合考虑侵权故意、持续时间、涉及平台及销售规模,法院酌定赔偿200万元,生产者与关联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是贝德玛“粉水”包装装潢首次获得司法认定。判决明确:即便单个元素源于公有领域,只要经长期使用形成稳定、可识别来源的整体视觉效果,即可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同时,判决驳斥了“换包装即可免责”的错误认知,有效遏制了“品牌授权—代工生产—多平台店铺”式的仿冒链条。
本案中被仿冒的贝德玛舒妍多效洁肤液包装装潢
被诉侵权产品图
附判决书
编辑:Shar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