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单完成、货款到账,越南公司的账面利润逐步增加。对投资人而言,下一个问题是:这笔钱能否汇回中国,什么时候可以汇,又需要缴多少税?
合法形成的投资收益可以按规定汇出,但账户余额、可分配利润和可汇出金额,并不是同一个数字。办理汇款前,应先厘清资金性质,再衔接两国的财务、税务和银行手续。
本文主要讨论中国境内企业直接持有越南公司股权、取得年度分红的情形;个人收入及多层持股架构需分别判断。
先确认:汇回的是利润,还是其他款项?
企业口中的“把钱汇回来”,可能对应不同交易。资金性质不同,所需文件、税务处理和汇款渠道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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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当初投入的是注册资本,不能仅在汇款用途上写“归还借款”就取回;没有实际服务,也不能通过补签咨询合同把分红改成服务费。汇款用途应与真实法律关系、账务记录及凭证相互对应。
年度分红,要先完成越南端的手续
根据越南第186/2010/TT-BTC号通告,年度利润汇出通常应在财年结束、完成对越南国家的财务义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决算申报后进行。[1]
该通告还规定,按税法结转亏损后,相关年度财务报表仍存在累计亏损的,不得汇出该年度利润。因此,单个年度盈利或银行余额充足,都不能代替对累计亏损的核查。[1]
投资者或其授权的越南企业,应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利润汇出通知。这是通知要求,不能据此认定递交通知后即可自动完成银行汇款。[1]
实务准备中,还应核对公司章程、股东安排和利润分配文件,明确利润所属年度、收款股东及分配金额,并为经营周转留出资金。
越南能汇出,中国也要能够合规入账
对适用越南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则的企业,利润汇出应按规定通过直接投资资本账户(DICA)办理。账户选择应结合企业和投资者的具体情况确认,不能自行用普通账户替代规定渠道。[2]
在中国端,《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要求提供业务登记凭证,以及境内投资主体依法取得境外企业利润的真实性证明材料;银行还需核查境外直接投资存量权益登记情况。应登记但未按期登记的,须先完成相关登记。[3]
建议汇款前将分红决定、审计报告、税务申报及缴税资料交由两端银行核对,并确认收付款名称、币种和用途。收款安排还要与持股架构对应。如果越南公司的直接股东是香港公司,就应结合实际架构分别论证分红、收款及纳税,不能直接套用越南公司向中国母公司分红的办理材料。
越南缴过税,中国还要不要缴?
需要分开看公司经营所得和股东取得分红两个环节。就通常的企业股东分红而言,越南公司向境外企业股东分配依法形成的税后利润,通常不再另征股息预提税。越南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符合规定的税后投资分配收益设有免税规则。该口径不能直接套用于个人股东、借款利息或服务费。[4]
中国企业股东仍应按中国企业所得税规则处理境外股息,并核算境外所得税抵免。符合持股比例、层级及其他条件时,越南子公司已缴纳、并由该项股息间接负担的所得税,可以按规定在抵免限额内抵免。是否还需补税,应结合实际税负、适用优惠及抵免条件测算。[5][6]
因此,不能将汇回金额直接再乘一个税率,也不能因为越南公司已纳税,就认定中国端没有申报义务。
还应注意,中国居民企业取得境外股息,原则上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并非一律等到款项汇回中国才确认。[5]如果收款人是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则应另按个人所得税规则判断。境外工资与境外股息的计税方式不同;符合条件的境外已缴所得税可限额抵免,境外所得一般应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越南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也不能直接当作个人本人已缴的税款抵免。[7]
汇款前,把这五件事核对清楚
资金:属于分红、还款还是交易付款,账务是否一致?
利润:审计、亏损核查及分配文件是否齐备?
手续:越南税务通知、中国外汇登记及信息报送是否完成?
银行:账户路径、收款主体及证明材料是否已获确认?
税务:两国申报、所得确认时点和抵免资料是否衔接?
对准备赴越投资的企业,资金回流应在设计持股和融资安排时一并考虑。对已经运营的企业,则可在年度审计前确定分红计划,提前协调会计师、税务人员与两端银行,让利润分配与经营资金需求相互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