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 胡俊成 覃祎
一、案件概要
被告人王某通过聊天群获取被害人游戏账号、密码,登录账号将被害人价值较高的游戏装备转移至本人账号后对外出售变现,销赃所得 11600元。被害人发现装备被盗后报警。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某构成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本案被告人存在多次刑事前科,法院结合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作出刑事判决。

二、基本案情
被害人何某系网络游戏《R2霸主》玩家。2025年6月21日凌晨,被害人何某发现自己游戏账号被他人登录,再次登录后账号内多件游戏装备全部灭失,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查,被告人王某在“纸飞机”APP 聊天群获取被害人的游戏账号及登录密码,登录被害人游戏账号,将账号内游戏装备转移至自己名下游戏账号,随后将涉案游戏装备以11600元出售给其他玩家,该买家后续又将部分装备转卖,交易金额达26000余元。
2025年11月20日,王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另查明,王某曾先后犯抢夺罪、故意伤害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多次刑事犯罪前科。
公诉机关以盗窃罪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审理后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作出刑事判决。
三、案件争议焦点
(一)游戏装备能否作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游戏装备属于网络虚拟数据,不具备有形实物形态。辩护人、司法机关需要判断:具有市场交易价值、可以现实变现的游戏装备,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 “公私财物”,能否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二)本案罪名应当如何定性
获取他人账号密码转移游戏装备,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盗窃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两种定性路径。本案需要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区分侵财类犯罪与计算机类犯罪。
(三)多份前科情况下,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如何量刑
被告人王某存在多起刑事前科,同时具备自首、全额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多项从宽量刑情节。法院需要综合从重、从宽情节,合理确定刑罚。

四、案件裁判规则
(一)可交易变现的游戏虚拟装备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物
网络游戏装备虽为服务器存储的电子数据,但是如果能够在玩家之间进行现实交易、具备实际市场价值,可以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窃取该类虚拟财产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二)以非法占有变卖获利为目的窃取游戏装备,应当认定盗窃罪
行为人获取他人游戏账号内虚拟物品之后,并非单纯获取数据,而是转移道具、对外销赃变现,主观上具备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侵害的核心法益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应当以盗窃罪定罪,而非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三)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成立自首
犯罪嫌疑人经办案机关电话通知,自行到案接受调查,归案之后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赔偿谅解、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但前科会对量刑产生从重影响
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被告人具有刑事前科,法院量刑时应当酌情从重考量,不能仅依据从宽情节完全免除处罚。
(五)销赃交易价格可作为涉案虚拟财产价值的重要参考
游戏装备没有官方固定定价,行为人对外销赃实际成交金额,是司法机关认定涉案财产价值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游戏合规指南
(一)玩家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随意泄露账号信息
游戏账号、密码不要在网络聊天群、陌生社交平台随意披露。账号密码泄露会直接导致账号内游戏道具、装备被盗,产生现实财产损失。一旦发生装备被盗,应当第一时间保存证据,向游戏平台申诉,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不要参与盗取、收购来路不明的游戏道具
玩家应当拒绝收购来源不明、他人被盗的游戏装备、道具。收购赃物,有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三)游戏企业完善账号安全与取证留存机制
游戏运营企业应当完善账号登录异常提醒、异地登录风控机制。发生盗号案件时,应当完整留存账号登录日志、道具流转记录,向司法机关提供电子证据,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电子数据是虚拟财产刑事案件的核心证据。
(四)认清虚拟财产的法律后果,虚拟世界行为同样受刑法约束
游戏装备、虚拟道具不是 “无价值的数据”,具备交易价值的虚拟财产受刑法保护。不要误以为网络中的行为没有现实法律后果,窃取他人游戏道具变现,会直接构成刑事犯罪,留下案底前科。
(五)刑事案件案发后积极争取从宽处理
如涉嫌游戏相关刑事犯罪,行为人可以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谅解,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上述情节均属于法定、酌定从宽情节,但有前科的行为人不能当然获得免于刑事处罚的结果。
1.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6)粤 1624 刑初 22 号刑事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