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个人境外公司有利润不分红会怎样?三个案例中有个人境外持股。个人境外公司利润留着不分:补税!

个人境外公司有利润不分红会怎样?三个案例中有个人境外持股。个人境外公司利润留着不分:补税! Linda跨境财税
2026-11-02
4
导读:北京、浙江、江阴三地先后通报受控外国企业案例,金额分别是 829 万、1184 万、4000 万。三笔都不是罚款,是同一件事——境外留着没分的利润,视同已分配,并入境内股东当年所得征税。


点击上方蓝字


 关注我们


声明 |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编辑:Linda

文:Linda


hi,我是Linda。您身边的跨境财税顾问。



先说结论

利润留在境外不分,不等于这笔税可以晚交——留着不分,可能被视同已经分了。


三地通报里最值得看的是两个数字:江阴那 4000 万里有 2 名居民个人,个人名下的境外公司一样适用;


三笔的结果都是“主动分配”不是罚款,因为走自行调整这条路能省一笔利息。


很多老板对境外利润的默认安排是:先不分,钱放在境外公司账上。

这个安排过去确实管用。但三地通报的口径说明,前提已经变了——税务机关要问的不再是“你分没分”,而是“你凭什么不分”。

01 三笔账,一次摆齐


三案均由税务部门公开发布;江阴数据来自《中国税务报》2026 年 8 月 4 日报道


三笔的共同点比差异重要:持股都是 100%,赚的都是消极所得,境外税负极低或为零,都没有分配。


江阴那笔要单独说:它是三案里唯一写了居民个人的——4 个被推动分配的主体里,2 个是自然人。


Linda提醒

个人名下的境外公司,规则是另一条


企业股东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居民个人适用的是《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项——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作利润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

调完之后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率 20%。


02 税局凭什么认定“该分没分”


这套规则要成立,得过三道闸:


  • 第一道:控制——居民企业或中国居民单一持有外国企业 10%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 50% 以上;持股没到,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上构成实质控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 第二道:低税率——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法定税率 50% 的国家(地区),即低于 12.5%。(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


  • 第三道:无合理经营需要——非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


前两道是硬数字。


真正决定结果的是第三道,它没有量化标准——所以要看税务机关问了什么。


三案认定要点均来自税务部门公开发布的表述


这三行连起来,就是“合理经营需要”说不出口的原因:公司没人、决策在境内、赚的是股息利息——你说留着钱是为了经营,可这家公司本身就不经营。


Linda提醒

反过来讲:什么样的境外公司不用管



这里有个反直觉的地方:消极所得和积极所得的分界,比注册地更重要。


设在香港、有真实团队、真在接单做贸易的公司,即使名义税率低,也可能靠“积极经营所得”过关;


反过来,设在德国但只收股息的空壳,注册地那条帮不了它——37 号文免的是低税率判定,不是免积极所得审查。


03 为什么最后是“主动分配”,不是罚款


三笔的处理结果里没有一笔写“罚款”,写的是“自行申报补税”“主动分配”“推动主动分配”。


不是税务机关心软,是两条路的价格不一样。


同一笔补税,两条路的差别


依据: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按日加收利息,不得税前扣除)、第一百二十二条(基准利率+5 个百分点;按规定提供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第一百二十三条(10 年)。


落到实操:在监控管理阶段按要求提供资料并自行补税的,只按基准利率计息,不再另加 5 个百分点。


差的就是这 5 个百分点。


三地通报里的企业,走的都是第一条路。


落到钱上:按 1000 万税款、晚一年计算,假设基准利率 4%,自行调整约 40 万利息,被调查调整约 90 万——差 50 万元/年,且这部分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示意测算,基准利率为假设值。)


再倒推那 4000 万背后的视同分配利润:


示意测算。官方未披露各主体适用税率,且境外已缴税款可按规定抵免,实际以税务处理决定为准。


还有一点容易漏:视同分配征税后,将来真分回来时不再重复计入(国税发〔2009〕2 号第八十三条)。


所以“主动分配”本质上是把迟早要交的税,换个更便宜的交法。


Linda提醒

所以别把“分不分”当成税务决策


分,要交;不分且被认定,也要交,而且多一笔利息。


真正留给企业决策的是“什么时候分、以什么名义分、境外已缴的那部分能不能抵回来”,不是“要不要分”。


04 三件事,现在就能做


一、先把持股关系摊开,看有没有到 10%。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7 号,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中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 10%(含)以上的,年度申报时要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10% 就要报,不是等控股才报;多层间接持股按各层相乘,中间层超 50% 的按 100% 算。报表已由 57 项精简到 28 项。


二、给每家境外公司填三行:人、钱、决策。


这家公司有几个实际人员?去年收入里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这类消极所得占多少?重大决策谁作出的、有没有董事会记录?


这三行填完,就知道自己在第三道闸前站不站得住。


三、不分配的理由现在就写,个人名下的单独列一张。


合理经营需要不是被问到才想的说辞,是分配决议前就该形成的文件——用于扩建、再投资、偿债,写清金额、期限和对应决议。


个人名下的境外公司另算:适用个税法第八条第(二)项,按股息红利所得 20% 征并加收利息。



Linda提醒

三条带数字的提醒


  1. 12.5%:实际税负低于这个数才进第二道闸。别看名义税率——零税率地区、免税期内的公司最容易踩进来。


  2. 5 个百分点:自行调整和被调查调整的利息差。这是“主动”两个字的价格,也是三地都选择推动企业主动分配的原因。


  3. 10 年:追溯期自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算。今年不处理,不代表过去了——只是被往后推。


自查七问

  1. 发给境外投资负责人:把直接或间接持股 10% 以上的境外公司列一张表——含通过境内合伙企业持有的、中间层持股超 50% 的。这张表上次更新是什么时候?


  2. 发给税务会计: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有没有随申报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没报的能否走申报更正补上?


  3. 发给境外公司财务:这家公司去年有几名实际人员?收入里消极所得合计占比多少?两个数字发我。


  4. 发给境外公司秘书: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决议在哪?一直没分的,有没有一份写清“为什么不分配”的文件?没有的今年补一份。


  5. 发给税务顾问:境外公司所在辖区的实际税负多少?有没有落在国税函〔2009〕37 号那 12 个非低税率名单里?按实际税负算,不按名义税率。


  6. 发给老板(个人名下):你或家人名下有没有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有则适用个税法第八条第(二)项,20% 不是 25%——单独理。


  7. 发给资金:真要分配,钱走什么通道回来?外汇登记、ODI 备案这些手续齐不齐?决定要分,不等于钱就能回来。


写在最后


利润留在境外不分,过去是递延纳税的一种办法;


现在它变成了一个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


三地通报的金额都不是天文数字——829 万、1184 万、4000 万。


值得注意的是方式和顺序:不是一家被查,是三地先后发;不是罚款,是推动企业自己把利润分回来。

留着不分和分回来,税都要交。


差别是:你先算,还是等别人来算。



以上,有启发,点赞、转发分享一下,感谢❤️!



本文依据(均可翻到条款号)


  •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法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控制=单一持有 10%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 50% 以上,或构成实质控制;第一百一十八条:明显低于=低于法定税率的 50%(即低于 12.5%)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加收利息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次年 6 月 1 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按日计算,且不得税前扣除;第一百二十二条:按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 5 个百分点,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只按基准利率;第一百二十三条:10 年内可进行调整

  •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二)项:居民个人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而不作利润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第三条第(三)项:股息红利所得适用 20% 比例税率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 号)第八十条:视同股息分配额 × 实际持股天数 ÷ 境外纳税年度天数 × 股东持股比例,多层间接持股按各层相乘;第八十三条:已按第四十五条征税的利润,实际分配时不再计入;第八十四条:非低税率国家、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年度利润总额低于 500 万元,满足其一可免于视同分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判定中国居民股东控制外国企业所在国实际税负的通知》(国税函〔2009〕37 号):设在美、英、法、德、日、意、加、澳、印、南非、新西兰、挪威的,可免于视同分配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2023 年第 17 号):持股 10%(含)以上应于年度申报时报送《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多层间接持股按比例相乘,中间层超 50% 按 100% 计

  • 案例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开发布的 CFC 合规引导案例;《中国税务报》2026 年 8 月 4 日《江阴税务加强跨境交易监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官网转载)


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税务部门公开发布的信息与《中国税务报》报道;文中演算除注明外均为按公开数字所作的示意测算,实际处理以主管税务机关意见为准。




往期精彩回顾

出海企业必看:境外资本金用贸易款出去风险有多大?案例拆解:汇出去 2200 万美元,罚 1476 万还要调回


发改委49号令新规:个人境外投资有管理办法了!境外再投资不报告,罚投资额 1‰


比CRS更厉害的在这里!境外公司有没有人、有没有办公桌,是境外税局替中国税局回答的


END

看完记得关注@Linda跨境财税

及时收看更多好文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0
0
Linda跨境财税
做企业出海、跨境财税实务的知识库
内容 97
粉丝 0
Linda跨境财税 做企业出海、跨境财税实务的知识库
总阅读2.3k
粉丝0
内容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