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9月30日施行。10月3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金融管理部门指导下发布《落实〈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问答(一)》,就《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作出官方回答。协会公告称,问答旨在指导行业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统一执行口径;协会将加强日常监测,依法组织自律检查、实施自律惩戒。
问答涉及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客户识别、合作安排、技术对接、页面展示、品牌呈现等环节的操作事项,对执行中的具体边界予以明确。

1.金融机构如何判定客户所在区域?
官方回答: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结合客户常住地、主要业务经营地、身份证地址、手机号码归属地、设备位置定位信息等5项信息,根据相关规定,综合判定客户所在区域,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划重点:金融机构不能只看身份证地址,也不能只看手机号归属地,而要把多项能反映客户“实际在哪里生活、经营”的信息放在一起判断,确认客户是否落在本机构被允许服务的区域内。 有经营区域限制的机构,只能服务其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不能随意跨区域展业。简单说,不是只看身份证或手机号,而是用5项信息拼出客户实际在哪。有区域限制的机构,只能服务注册地和有分支机构的地区。
什么是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有些金融机构或地方金融组织受牌照和监管规定限制,只能在特定区域经营,比如某些地方性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它们不是全国性机构,不能对全国任何地方的客户都提供产品,具体以牌照和监管规定为准。
2.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如何落实不得转委托和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规定?
官方回答: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以自身名义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如果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有下属金融机构,该下属金融机构可以自身名义在其他互联网平台上进行营销宣传,但获得的客户只能由该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不得推荐给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及其他金融机构。
划重点:这条核心是防止“转委托”和“客户流转”。平台不能以自己名义跑到别的互联网平台上去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避免层层转包、责任不清。如果平台下面有下属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其他平台做营销宣传,但这里有一个关键限制:通过这种营销获得的客户,只能由该金融机构自己提供金融服务,不能再推荐给任何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也不能推荐给其他金融机构。也就是说,谁获得的客户谁服务,不能把客户倒手转卖或转介绍。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平台利用下属机构名义变相转委托,也防止客户信息在多个主体之间被流转。
什么是转委托:转委托就是平台把金融机构委托给它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去做。这条明确禁止平台以自身名义到其他互联网平台上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防止层层转包、责任链条拉长、实际营销主体不清。
为什么禁止转委托: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信息披露、适当性管理等要求。如果允许平台转来转去,容易出现谁在营销、谁该负责说不清的情况,也容易让不具备资质的主体变相参与金融产品营销。禁止以自身名义到其他平台营销,是为了把责任固定在持牌机构或明确合作主体上。
3.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应当如何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
官方回答: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点击申请贷款、开立证券账户、购买资产管理产品等购买金融产品的链接后,应当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跳转至金融机构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快应用、H5页面等信息服务载体。
采用API(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模式进行跳转的,金融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共同评估,并通过合作协议和技术手段确保:
一是金融机构独立运营。金融机构对跳转后的页面拥有独立的控制能力,能够自主开展并实质控制金融业务。
二是金融机构拥有完整数据权限。金融机构能够独立访问、调取和核验其业务所需的完整数据,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修改、截留复用、转移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业务数据,仅可传输客户授权同意的个人信息,或展示金融机构提供的业务数据。
三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向合作金融机构传输个人信息前,应当取得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充分授权,不得采取一次性概括授权方式。
四是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充分知情并具备自主选择权。同一金融产品由多家金融机构提供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列举提供服务的各金融机构,由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自主选择。
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点击转接渠道链接后,应当提示即将进入金融机构服务环节,并在跳转后页面显著位置标识金融机构名称和标志。
划重点:这条回答的是从第三方平台跳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时,不能只是形式跳转,而要确保金融机构真正独立运营和控制业务。具体有四层要求:第一,跳转后的页面由金融机构独立控制,能够自主开展并实质控制金融业务,平台不能暗中操纵。第二,金融机构要有完整数据权限,能够独立访问、调取、核验业务所需数据,平台不得修改、截留、复用或转移个人信息和业务数据,只能传输客户授权同意的信息,或展示金融机构提供的数据。第三,平台向金融机构传输个人信息前,必须取得充分授权,不能搞一次性概括授权。第四,消费者要充分知情并有权自主选择,同一产品由多家机构提供时,要显著列明各机构,让消费者自己选;点击转接后要提示即将进入金融机构服务环节,跳转后页面显著位置要标识金融机构名称和标志。核心是防止平台截留数据、混淆主体、代替金融机构控制业务。
跳转的目标是什么:消费者在第三方平台点击贷款、开户、购买资管产品等链接后,不能停留在平台页面完成金融业务,而应跳转到金融机构运营的网站、APP、小程序、快应用、H5页面等信息服务载体。也就是说,真正的金融服务环节要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完成。
为什么强调金融机构独立运营:跳转不能只是页面换个皮,后台仍由平台控制。金融机构要对跳转后的页面拥有独立控制能力,能够自主开展并实质控制金融业务。平台不能暗中操纵页面、流程或业务决策,否则形式上是金融机构页面,实质上仍是平台在控制。
4.如何在支付页面规范展示金融产品?
官方回答:金融产品(包括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作为支付机构支付页面中付款资金来源选项的,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如银行卡等)应当显著区隔展示,避免客户产生混淆。金融产品在支付页面展示的,应明示产品性质和提供产品的主体名称。对于客户未预先开通的金融产品,不得在支付页面中予以展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支付页面诱导用户开通。
金融产品在电商、外卖、出行等互联网平台商品服务购买环节的收银页面作为付款资金来源选项的,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应分开列示,并明示产品性质和提供产品的主体名称。对于客户未预先开通的金融产品,不得在收银页面中予以展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在收银页面诱导用户开通。
划重点:这条针对支付页面和收银页面里的金融产品展示。核心是两点:一是不能把金融产品和支付工具混在一起,让客户误以为是一回事。金融产品作为付款资金来源选项时,必须与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显著区隔展示,并明示产品性质和提供产品的主体名称。二是不许诱导开通。客户没有预先开通的金融产品,不得在支付页面或收银页面展示,也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诱导用户开通。电商、外卖、出行等场景的收银页面同样适用,金融产品和支付工具要分开列示,明示性质和主体,未预先开通的不得展示、不得诱导。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在付款环节被混淆或诱导,保护知情权和选择权。
为什么要把金融产品和支付工具隔开:在支付页面里,金融产品可能作为付款资金来源选项出现,和银行卡等支付工具并列。如果不显著区隔,客户容易把贷款、资管产品当成普通支付方式,产生混淆。所以要求金融产品与支付工具显著区隔展示,避免误解。
5.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使用企业微信发布金融产品信息是否违规?
官方回答: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通过企业微信号发布金融产品信息的,应发布金融机构已审核的营销内容。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
划重点:这条明确企业微信不是监管空白。从业人员可以用企业微信发布金融产品信息,但发布的内容必须是金融机构已经审核过的营销内容,不能自行编发、随意发挥。同时,金融机构要承担对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推卸。也就是说,渠道可以是企业微信,但内容要经机构审核,责任要由机构承担。
6.应当如何避免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与金融机构产生品牌混同?
官方回答: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宣传展示金融产品类型、产品名称和金融机构名称,不得造成误导。
什么是品牌混同:品牌混同就是消费者分不清某个金融产品到底是平台提供的,还是某家金融机构提供的。平台页面、产品名称、品牌标识如果混在一起,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产品由平台自身提供或由平台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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