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稀土产业研究
2026年10月31日
牦牛坪筹划注入中国稀土(000831),再次引发市场对央企稀土资产证券化的关注。
一座大型稀土矿山即将进入上市公司,市场关注的是资源储量、矿业权价值和资产注入价格。
但回望中国稀土产业过去十余年的整合历程,还有另一类资产值得关注:那些没有矿山资源,却拥有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线、技术、生产计划指标和市场渠道的民营企业。
江苏就是一个典型样本。
2011年,中国铝业以中铝稀土(江苏)有限公司为平台,联合江苏五家企业实施产业整合。其中包括四家稀土分离企业和一家贸易企业。与此同时,另一家具有独立整合历史的江苏国盛稀土,也通过中铝广西与有研稀土的股权合作进入中铝体系。
此后十余年,随着大型稀土集团建设、中国稀土集团组建以及产业结构调整,这些企业的股权关系、经营模式和产业定位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
有的成为央企稀土集团旗下的生产基地,有的逐步转向稀土功能材料,有的原有产能又通过合资方式重新配置。
它们的共同经历,是从相对独立的民营经营主体,逐步融入大型稀土集团的产业组织体系。
复盘这段历史,不只是为了弄清几家企业今天叫什么名字,更是为了理解中国稀土行业集中度提高的真实过程:当年那些依靠技术、产能和生产资格生存的民营企业,在国家推动产业集中化的过程中,究竟经历了怎样的命运变化?
一、江苏稀土产业的特殊性:没有大矿,却有稀缺的分离能力
江苏并不是我国稀土资源大省。
与内蒙古白云鄂博、四川冕宁以及江西、广东等南方离子型稀土资源地区不同,江苏稀土产业发展的基础主要不在矿山,而在冶炼分离和后续加工。
2010年前后,江苏拥有一批在国内稀土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民营企业。
它们的核心资产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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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冶炼分离生产线; -
相应的生产技术和工艺经验; -
当时国家管理制度下的指令性生产计划指标; -
稳定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渠道; -
长期积累的客户资源与经营经验。
在当时的行业管理环境下,这些条件具有很高的现实价值。
2007年以后,国家逐步强化稀土生产总量计划管理,生产计划由指导性管理转向指令性管理。冶炼分离企业能否获得合法生产计划,成为影响其经营资格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
因此,江苏这些企业虽然没有自己的稀土矿山,却掌握了产业链中一个重要环节。
它们需要从外部采购稀土矿产品,但拥有将原料加工为稀土氧化物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能力。
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当时多家央企都将江苏视为稀土产业布局的重要区域。
对大型集团而言,收购或联合整合这些企业,比从零开始建设分离生产线更容易形成现有产业能力。
从这个意义上讲,江苏稀土产业的价值,不在矿山,而在已经形成的生产体系。
二、2010—2011年:五家民营企业进入中铝体系
江苏稀土产业整合并非从中铝开始。
2010年6月,江苏有色金属华东地质勘探局曾与江苏几家稀土企业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尝试由地方国资主导本省稀土产业整合。
但这一方案最终没有落实。
随后,中铝开始推进江苏稀土产业整合。
2010年,中铝与常熟盛昌、江苏卓群、阜宁稀土实业、宜兴长江等四家分离企业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1年6月7日,中铝稀土(江苏)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
参与共同出资的江苏企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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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盛昌稀土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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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群纳米稀土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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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稀土实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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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长江稀土冶炼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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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保利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这里需要说明,五家企业并非全部是冶炼分离企业。江苏保利主要从事稀土产品贸易,其余四家是分离企业。
中铝稀土(江苏)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23亿元,整合后分离能力超过3万吨/年,中铝方面当时公布的稀土运营资产超过12亿元。
这一整合使中铝迅速获得江苏现有的稀土生产能力,也使其在南方稀土产业的布局进一步完善。
从当时的产业分工看,中铝逐渐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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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研稀土承担技术研发; -
广西、广东等地区提供资源保障; -
江苏承担重要的冶炼分离功能; -
其他地区布局资源开发和产业延伸。
这不是单纯的企业股权重组,而是将原来分散在民营企业手中的生产能力纳入统一的央企产业组织体系。
一个值得回顾的插曲:中铝与中色的江苏布局竞争
2011年江苏整合还有一段值得关注的历史。
2008年,中色股份与江苏卓群、常熟盛昌以及广东新丰县丰源开发有限公司签署出资人协议,筹划成立中色南方稀土(新丰)有限公司,计划建设年产7000吨稀土分离项目。
根据当时的协议安排,卓群和盛昌承诺在中色南方稀土投产后停止原有企业生产,相关生产计划指标及出口配额指标可以转入新平台。
但2011年,中铝与这两家企业共同参与成立中铝稀土(江苏)有限公司。
这使原有合作关系出现交叉。
当时的媒体报道显示,中色方面认为与两家企业的合作协议仍然有效,而中铝方面也承认知悉相关协议。
因此,不能简单地说中铝已经完全取代中色,或者中色的原有合作安排全部失效。
但这段历史至少说明:当时央企之间争夺江苏稀土企业,争夺的不仅是厂房和设备,更是这些企业所拥有的生产能力、计划资格以及已经形成的产业基础。
对于当年的民营企业而言,选择与大型央企合作,也意味着在产业集中化过程中寻找新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三、被整合以后:企业身份变化,生产基地逐渐集团化
中铝整合江苏五家企业以后,原有企业的经营组织方式开始发生变化。
过去,这些企业各自经营,分别面对原料采购、生产计划、产品销售、环保投入和市场价格波动。
进入中铝体系后,江苏稀土分离业务逐步纳入统一的平台管理。
后来形成的中铝稀土江苏板块,主要依托常熟、常州、宜兴、阜宁等地的生产基地。
从产业组织角度看,这种整合有几个直接影响。
第一,企业的独立经营空间发生变化。
原有民营企业不再完全按照各自的经营逻辑配置生产资源,而是逐步进入集团化管理体系。
第二,生产能力开始按照集团布局进行配置。
不同地区的分离生产线可以纳入统一的产业规划,避免各自为战。
第三,生产资格与经营主体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
过去生产计划和出口资格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行业整合和管理制度变化,这些资源逐渐进入集团化、规范化管理框架。
不过,需要特别指出,2011年历史上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出口配额,并不能直接理解为今天可以自由转让的企业资产。它们是特定历史时期行业管理制度下的重要经营条件。
随着出口配额制度退出以及后续稀土生产总量调控体系调整,企业竞争力的基础也在发生变化。
原来依靠生产资格和分离能力建立起来的优势,后来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技术、成本、环保、综合回收和市场竞争优势。
这也是江苏稀土企业在被整合以后必须面对的新课题。
四、国盛稀土:另一条民营企业进入央企体系的路径
如果说中铝江苏整合的代表是常熟盛昌、江苏卓群、阜宁稀土和宜兴长江,那么江苏国盛稀土则走了一条不同的道路。
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87年。
当年,泰兴县稀土冶炼厂以乡办企业形式起步,初始分离能力约50吨/年。
1994年,企业改制为泰兴市君泰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企业进一步改制,有研半导体和国泰等主体进入股权结构。
2005年,股权调整为有研稀土持股80%、有研半导体持股13%、国泰持股7%。
也就是说,国盛在进入中铝体系之前,已经不是一家完全由原乡镇集体或自然人独立控制的民营企业,而是经历了多轮改制和科研院所资本参与。
2011年12月,有研稀土以所持江苏国盛80%股权作为对中铝广西稀土的出资。相关交易完成后,中铝广西持有江苏国盛80%股权,有研稀土持有20%。
由此,江苏国盛通过中铝广西进入中铝稀土产业体系。
这条路径与中铝稀土(江苏)有限公司整合五家企业有所不同。
前者是以中铝江苏为平台,将多家企业纳入统一的区域生产体系;后者则是通过中铝广西与有研稀土的股权合作,将一家具有独立技术和产品基础的企业纳入集团体系。
国盛的变化:从传统分离向功能材料延伸
国盛后来没有简单停留在传统稀土分离业务上。
根据企业公开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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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建成年产500吨镧铈钇稀土材料生产线; -
2017年,建成年产300吨铈锆试验线; -
2018年,更名为江苏国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年产1000吨铈锆储氧材料生产线; -
2021年,成为中国稀土集团三级子公司; -
2023年,建成年产500吨纳米稀土氧化物生产线,铈锆储氧材料产能扩建至2000吨。
企业业务逐渐向铈锆储氧材料、纳米稀土氧化物等功能材料领域延伸。
这一变化具有产业意义。
镧、铈等轻稀土元素资源相对丰富,但资源丰富不意味着能够自动获得较高经济效益。
如何通过材料技术、产品加工和应用开发提升其附加值,是轻稀土产业长期面临的问题。
国盛的发展路径,正是从传统稀土生产向功能材料制造转型的一个案例。
它的企业身份虽然发生变化,但技术和产品方向仍然在延续。
五、另一种命运:阜宁产能的再配置
江苏五家企业整合以后,并不是所有原有生产基地都一直按照最初的模式独立发展。
2020年前后,江苏稀土分离产业又出现一次值得关注的调整。
盛和资源与中稀(江苏)稀土、江苏保利等方面推进合资合作,筹划成立盛和资源(江苏)稀土有限公司。
根据当时公开的合作协议,拟将中稀(江苏)稀土旗下全资子公司中稀(阜宁)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稀土生产能力依法转移至合资公司,规划产能不低于5000吨/年。
合作安排中,赣州晨光稀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稀(江苏)稀土有限公司和江苏保利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分别参与出资。
这一安排说明,江苏稀土产业的整合并没有在2011年结束。
在进入大型集团体系之后,原有产能仍然可能根据集团战略、区域布局和企业合作需要进行重新配置。
值得注意的是,产能转移并不等于原企业法人主体被收购或注销,也不等于原有全部资产同步转让。
它反映的是生产能力、投资主体和生产基地之间的重新组织。
这也使阜宁成为观察江苏稀土产业整合的一个重要样本:
原有民营企业参与集团整合,形成集团化生产体系;后来部分生产能力又通过新的合资安排进行调整。
稀土产业整合不是一次性完成的企业并购,而是一个持续调整生产能力和产业布局的过程。
六、2021年:中国稀土集团组建,原中铝系资产整体转隶
2021年12月,中国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组建。
随着中铝集团等方面相关稀土资产划入中国稀土集团,原来中铝体系内的江苏稀土资产也随之进入新的集团架构。
至此,2011年整合形成的江苏稀土产业板块,完成了又一次组织归属变化。
其基本演变路径可以概括为:
江苏民营企业及相关产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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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铝稀土(江苏)有限公司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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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有稀土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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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国稀土集团组建后的非上市资产体系
截至目前公开披露的信息显示,中稀(江苏)稀土有限公司仍是中国稀土集团旗下控股企业,并未因为中国稀土集团组建而自动进入上市公司000831。
中国稀土2026年年度关联交易披露资料仍将中稀(江苏)稀土列为中国稀土集团控股公司。
因此,不能把中国稀土集团的资产与中国稀土上市公司的资产混为一谈。
集团控股企业不等于上市公司子公司。
这也是理解牦牛坪重组与江苏稀土资产现状之间关系的重要前提。
七、五家企业及相关资产的命运:从民营经营到集团化体系
回顾这段历史,江苏稀土企业的命运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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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强调,这张表反映的是公开资料能够确认的产业整合路径,不意味着每家原始企业法人均以原名称持续经营,也不意味着原股东、原法人主体和全部资产都发生了完全相同的变化。
目前公开资料对于部分原始企业的最终法人存续状态、股权退出价格、原股东收益以及具体资产交割情况披露有限。
因此,不能仅凭中稀(江苏)的集团归属,就推断五家企业的原有法人、品牌、土地、厂房和股权均以同一种方式完成了转移。
但从产业组织角度看,原来分散在民营企业手中的重要生产能力,已经逐步融入集团化稀土产业体系。
这才是这段历史最清晰的结果。
八、从江苏回望牦牛坪:两类稀土资产,两种整合逻辑
2026年,中国稀土筹划收购中稀凉山股权,使牦牛坪资源资产进入上市公司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
把这件事与江苏稀土企业过去十五年的命运放在一起,可以看到两种不同的产业整合逻辑。
第一种:以矿山资源为核心的资产证券化。
牦牛坪拥有大型轻稀土资源,资产价值需要通过资源量、矿石品位、元素结构、可采储量、开发成本和未来收益来评估。
其核心问题是如何将具有战略价值的矿业资产转化为上市公司的资本和经营优势。
第二种:以冶炼分离能力为核心的集团化整合。
江苏民营企业当年没有大型矿山,但拥有分离生产线、技术、生产计划和客户渠道。
其价值主要体现为现有生产能力、成本控制、工艺技术、环保水平及产业链配套能力。
通过央企整合,这些企业逐渐由独立经营主体转变为大型稀土集团内部的产业组成部分。
两种路径的区别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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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类资产说明,稀土产业整合并非只有一种模式。
资源型资产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证券化;加工型资产则可能通过集团化经营、专业化分工和技术升级持续发挥作用。
并不是所有优质稀土资产都必须进入上市公司,也不是进入大型集团就意味着企业原有的独立经营模式能够完整保留。
九、结语:企业可以更名,股权可以转移,但产业历史不应被遗忘
从1987年泰兴稀土冶炼厂起步,到2011年中铝整合江苏五家企业,再到2021年中国稀土集团组建,江苏稀土产业经历了近四十年的变化。
其中,2011年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节点。
当年,常熟盛昌、江苏卓群、阜宁稀土、宜兴长江以及江苏保利等企业,分别凭借自身的生产能力、技术积累和市场基础,在江苏稀土产业中占据一席之地。
但随着国家推动稀土产业集中化,它们逐渐告别原有的独立经营格局,进入大型央企的产业体系。
有的原有生产基地继续发挥作用,有的生产能力重新配置,有的业务向功能材料延伸。
对于这些企业而言,整合既意味着获得大型集团的资源和组织支持,也意味着企业的经营自主性、资产控制关系和发展方向发生变化。
这段历史值得关注的,不仅是中铝如何建立江苏稀土产业板块,更是那些曾经活跃于市场一线的民营企业,如何在产业政策和市场结构变化中重新寻找自己的位置。
今天,当我们讨论牦牛坪如何进入中国稀土上市公司时,也应该记得十五年前江苏这些企业走过的道路。
它们没有大型矿山,却曾经是中国稀土产业链中不可忽视的力量。
它们的历史说明,稀土产业的价值不仅来自地下资源,也来自长期积累的技术、生产能力、经营经验和产业组织能力。
矿山可以进入上市公司,分离企业可以进入集团体系,生产能力也可以重新配置。但每一次产业整合的背后,都是一批企业命运的改变。
研究中国稀土产业,既要研究资源和资本,也应该研究那些曾经构成产业基础的企业,以及它们在时代变迁中的命运与归宿。
牦牛坪的资本化故事刚刚开始,江苏民营稀土企业的整合史,则已经写下了重要的一章。
本文依据企业公开发展资料、上市公司公告、历史新闻报道及公开工商信息整理。部分原始企业的股权退出、法人存续及资产交割细节,公开资料尚不完整,文中仅对能够确认的产业整合路径作出归纳。涉及企业现时股权和经营状态,以最新工商登记及企业正式披露为准。本文不构成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