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时间2026年10月30日,欧盟委员会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执行条例(EU)2026/2391公告,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纤维素醚”(Cellulose Ethers)实施海关登记,以便在反倾销调查最终认定倾销和损害后,可对登记期间的进口追溯征收反倾销关税。
欧盟委员会官网公告截图
📌生效日期:自2026年10月31日起生效,有效期9个月。
📌拟征关税:欧盟拟对中国该商品征收 120%—130% 的反倾销关税,对韩国拟征 45%—55% 的反倾销关税。
欧盟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中提供的计算结果估计,中国的倾销幅度在120%—130%之间,韩国的倾销幅度在45%—55%之间。
申请启动反倾销调查的申诉中提供的计算结果估计,中国的损害消除水平在120%—140%之间,韩国的损害消除水平在40%—60%之间。
根据欧盟《基本条例》第9条第4款,未来可能的反倾销关税通常应以倾销幅度或损害程度两者中的较低者为准。
本条例仅实施海关登记,不立即征收反倾销关税。
📌涉及产品范围: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特定纤维素醚,无论颜色、物理形态或等级,具体包括:
甲基纤维素(methyl cellulose,CAS 9004-67-5)
羟乙基纤维素(hydroxyethyl cellulose,CAS 9004-62-0 和 80455-45-4)
羟乙基甲基纤维素(hydroxyethyl methyl cellulose,CAS 9032-42-2)
羟丙基甲基纤维素(hydroxypropyl methyl cellulose,CAS 9004-65-3)
乙基羟乙基纤维素(ethyl hydroxyethyl cellulose,CAS 9004-58-4)
甲基乙基羟乙基纤维素(methyl ethyl hydroxyethyl cellulose,CAS 71714-29-9)
纤维素醚主要用作增稠剂,广泛应用于建筑、涂料、医药、日化及食品等领域。
海关编码:CN code:ex 3912 39 85,TARIC codes:3912 39 85 30、3912 39 85 60、3912 39 85 70、3912 39 85 71、3912 39 85 72、3912 39 85 73、3912 39 85 74、3912 39 85 75
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上述产品出口至欧盟将被登记。
任何未来实际应缴税额取决于反倾销调查结果。若最终认定存在倾销和损害,且满足法律条件,可对登记期间的进口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贸易统计数据,2024年欧盟从中国进口(HS 391239)数量约1.38万吨,金额约5460万美元,欧盟总进口约3.92万吨,价值约3.22亿美元。在数量方面,中国占欧盟进口约35%;在金额方面,中国仅占约17%。
中国该商品的数量占比(35%)远高于金额占比(17%),由此可见,中国该商品价格大幅度低于欧盟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价格。
中国是纤维素醚全球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之一,年出口量约18万吨,价值5.1亿美元,主要目的地包括印度、巴西、土耳其等。
对欧出口量较大,价格通常低于其他来源,如美国、日本,这也是欧盟产业提出反倾销投诉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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