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0日,中国与瑞士签署《中瑞自由贸易协定升级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原协定于2013年签署、2014年7月生效,是中国与欧洲大陆国家签署的首个自贸协定。
此次升级对原协定的货物贸易、原产地、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投资、竞争、环境、经济技术合作等8个章节作出修订,更新服务贸易及投资承诺表,并新增数字贸易专章。其中,原“环境问题”章整体替换为“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章。双方还相应调整关税减让表、原产地规则及投资保留措施清单,进一步明确市场开放承诺及其适用条件。
在货物贸易方面,降税与优惠适用规则同步调整。双方将在原协定基础上分别对近300个税目进一步降税,最终零关税商品覆盖超过99%的双边贸易额。瑞士此前已取消中国工业品进口关税,并自2024年起对全球工业品实行零关税,此次新增优惠主要涉及含油子仁、植物油、宠物食品等农产品。中国则对瑞士咖啡、机床、手表等产品采取立即取消关税或分5年、10年逐步降税的安排。
原产地规则放宽部分产品非原产材料占比上限,并增加税则归类改变标准作为替代条件,使企业可以按照具体产品规则判断优惠资格。
海关程序进一步完善通关电子化安排,推动单一窗口建设,并规定易腐货物快速放行。海关预裁定涉及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和原产地认定,原则上有效期不少于三年,国内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双方新增标准化和合格评定合作附件,将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及机电设备等列为重点合作领域,推动技术标准协调和检测认证合作。相关条款尚未建立检测结果自动互认机制,产品进入对方市场仍须满足当地技术法规及认证要求。
服务贸易方面,瑞方扩大法律咨询、会计审查、金融审计等领域的短期合同服务准入,并对中医药教育、培训、科研及企业内部人员调动提供便利。相关服务仍须符合瑞士职业资格、工作许可和居留要求。
投资方面,原“投资促进”章升级为“投资”章。对非服务业投资,双方以正面清单列明市场准入承诺,以负面清单明确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及投资业绩要求的保留措施。瑞士具体市场准入承诺集中于制造业,能源生产经营等领域未列入承诺表。对于已开放的行业,条约承诺的作用还在于限制政府未来单方面提高准入门槛。瑞士保留清单第2.3项明确保留在国有企业或政府资产私有化时限制中国投资者取得相关股权、资产或控制权的权利;第2.4项保留对关键行业新投资实施申报、审查、批准和风险缓解措施的权利。投资章第9.6条原则上禁止双方政府强制要求对方投资者优先采购当地产品或服务、达到特定的本地含量或出口比例,也不得强制其向当地企业转让技术、生产工艺或专有知识。
数字贸易章第9bis.9条进一步规定,不得以软件或含软件产品的进口、分销、销售或使用为条件,要求另一方企业转让源代码或提供访问权限。这是中国首次在双边自贸协定中纳入此类专项承诺。数字贸易章还规定,原则上不得仅因采用电子形式而否定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并维持对电子传输不征收关税的现行做法。双方保留依法监管个人信息跨境传输的权力。
竞争章要求执法遵循透明、非歧视和程序公平原则,不得因企业国籍或所有权性质区别对待,并要求依照国内法保障被调查主体陈述、举证及寻求行政救济的权利。该章不适用自贸协定第15章的一般国家间争端解决程序。
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章涵盖环境法律执行、气候变化、可持续认证,以及供应链透明度和可追溯性合作等内容。环境争议适用专门磋商和专家组程序;劳动与就业事项则与双方同日签署的独立合作协定衔接。相关约定主要规范双方政府的义务,不能直接等同于企业新增的强制尽调要求。
经济技术合作方面,升级后的第13章涵盖农业、中医药、政府采购、补贴、供应链及中小企业等领域,主要通过信息交换、专项合作和政府磋商实施。其中,政府采购条款未直接作出市场开放承诺,而是约定在中国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谈判后启动双边谈判。该章不适用自贸协定的一般争端解决程序,主要发挥制度协调和合作促进作用。
此次升级未新增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也未改变原有中瑞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适用。中国企业在瑞士的投资受到侵害时,仍可依据原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条件寻求国际仲裁等救济。
需要注意的是,瑞士不是欧盟成员国,也不属于欧盟关税同盟。中瑞自贸协定的关税优惠不自动适用于欧盟市场,中国商品经瑞士转运或简单加工,不会因此取得欧盟优惠原产地资格。议定书签署后,中瑞双方将分别履行各自国内法律审批程序。待协议生效后将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上公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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