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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秘自贸协定升级:原产地新规实施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原产地规则顺利落地,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相比2010年版办法,新规在规则细化、程序优化及便利化措施方面均有显著调整。
主要修订内容解析
原产地规则核心变化
1. 完善“完全获得”标准:明确从第三国进口至中国或秘鲁的“旧货物”不属于当地收集,不具备原产资格。
2. 扩充“微小加工”条款:具体情形由4项增至13项,新增洗涤、过滤、简单研磨、简单混合等,并明确了相关定义。此类加工不赋予原产资格。
小贴士:
3. 协调制度版本更新: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对应的《协调制度》从2007年版转换至2022年版,具体产品的原产地标准实质未变。
4. 证书格式调整:部分栏目内容及填制要求发生变化。
享惠申请与操作实务
适用税率条件
自秘鲁进口货物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可申请适用中秘自贸协定税率:
1. 在秘鲁完全获得或生产;
2. 在秘鲁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
3. 在秘鲁使用非原产材料加工,但符合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等特定规则。
进口申报流程
企业应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选择“通关无纸化”或“有纸报关”方式,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商业发票及全程运输单证。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代码”栏填报“12”。
未及时获证处理: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可在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补充申报原产资格,凭税款担保先行放行。
直接运输规则与单证简化
原产货物须满足直接运输规定方可享惠。以下情形视为符合:
1. 中国与秘鲁间直接运输,未经第三方;
2. 经第三方转运,但货物未进行除装卸、重新包装或保持状态以外的处理,且处于海关监管下,临时储存不超过3个月。
小贴士: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10号,提交以下单证之一可免交第三方“未再加工证明”:
1. 载明始发地为秘鲁、目的地为中国的单份运输单证;
2. 全程集装箱运输且箱号、封志号未变动的证明;
出口申领与证书管理
证书申领与保存
出口商可向各地海关、贸促会等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补发证书需提供商业单证和出口报关单。领证后,企业需至少保存3年能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文件记录。
自助打印:中秘自贸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支持自助打印。
新版证书主要变化
1. 不再要求填制发票金额;
2. 取消单份证书最多20项商品的限制,增设续页;
3. 提交第三方发票时,可不填生产商信息;
4. 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原产地标准栏不再要求填写百分比;
5. 商品数(重)量应按净重填写。
低价值货物便利措施
进口方面:同一批次秘鲁原产货物计税价格不超过600美元的,免于提交原产地证书及原产地声明。
出口方面:同一批次中国原产货物货值不超过600美元(或秘鲁币值等额,或秘鲁规定的更高金额),出口商或生产商可出具原产地声明替代证书。
综合整理/木言
编辑/覃达
审核/龚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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