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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因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退税会计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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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台税二税通〔2023〕784号福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  事由: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税务稽查警示:两起出口退税追缴案例解析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发布多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针对出口企业存在的虚假业务及生产能力不符等问题,依法追回已退(免)税款并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下为典型案例及相关政策依据。

案例一:委托加工业务虚假被追缴税款

文书编号:榕台税二税通〔2023〕784号
涉案企业:福州市xx贸易有限公司
查处原因: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经核实为虚假业务。

处理结果:

  • 追回已退(免)税款共计682,981.94元;
  • 企业需于2023年08月12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相应税款。

案例二:生产设备不符被追缴并视同内销

文书编号:榕台税二税通〔2022〕1121号
涉案企业:福州***进出口财税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MA345GYA5B)
查处原因: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具备生产该种货物的能力。

处理结果:

  • 追回《应追回已退(免)税款明细表》所列业务的已退(免)税款;
  • 企业需于2022年11月24日前补缴税款;
  • 该批次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需于2022年12月15日前视同内销申报。

政策依据与风险提示

上述处理均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规定指出,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若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下列情形之一,将按财税〔2012〕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重点监管情形

  1. 生产能力不符: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2. 购进业务虚假: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3. 委托加工虚假: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救济途径

纳税人如对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要求缴纳税款后,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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