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68号
────────────────────────
关于对保荐代表人余某、崔某骏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余某,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崔某骏,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项目保荐代表人。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曾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经查明,余某、崔某骏作为GTHT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项目保荐代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违规情况
现场督导发现,发行人为满足自身融资需求,在报告期内与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等关联或非关联供应商开展转贷行为,在2022年度至2025年度所涉金额分别合计为2,300万元、21,700万元、96,050万元、107,800万元,且会计处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相关转贷行为涉及金额大、频率高且主要系关联方间资金往来,并在申报审计截止日后持续发生。
保荐机构在申报文件中说明已执行资金流水核查程序,但是未充分关注供应商在收取发行人款项后短时间内等额转回等明显异常的资金往来情况,未结合资金流对供应商在访谈中所称“与发行人除日常销售外不存在非交易性资金往来”的矛盾表述保持职业怀疑并深入核查,未能结合资金流水、银行日记账等材料审慎核查发行人与华兴化工等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的具体背景,未对发行人账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存在明显履职尽责不到位情况。
二、责任认定和监管措施决定
保荐机构在资金流水核查工作中,未能发现发行人存在大额转贷事项,反映出其对再融资项目尽职调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开展实质性核查工作。余某、崔某骏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对此负有直接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5年4月修订)》(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决定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对保荐代表人余某、崔某骏予以监管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针对违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要求,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