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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就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征求意见,企业如何应对调查与处罚

商务部就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征求意见,企业如何应对调查与处罚 国际贸易合规观察
20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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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务部拟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程序,明确立案前证据使用、主动报告、物项追回、合规机制及违法所得认定。企业需要将交易记录、异常处置和调查应对落实到日常管理。

2026年10月30日,商务部发布《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就七章六十一条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1月29日。草案围绕监督检查、立案调查、证据收集、物项鉴别、处罚决定及执行,细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执法程序,目前尚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调查执法办法的征求意见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已经确立检查、询问、查阅资料、查封扣押等监管措施。本次草案进一步明确这些措施如何实施、调查材料如何转化为案件证据,以及企业主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和运行合规机制如何影响处罚。

施沈畅律师认为,草案将促使企业把出口管制合规落实到交易记录、异常处置和调查应对之中。企业能否完整说明一笔交易的物项属性、实际流向、审查过程及补救经过,将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与处罚裁量。

监督检查阶段的证据管理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可以对不特定对象或者不特定事项开展监督检查,也可以根据其他部门移送、举报等线索,或者重点领域专项执法行动需要,对特定对象或事项进行检查。企业面对的监管程序,既可能来自具体违法线索,也可能来自针对某类业务的日常检查或专项行动。

监督检查与立案调查之间存在直接的证据联系。草案第三十一条明确,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或立案前核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他机关以及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收集的材料,经依法收集、审查后,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此,企业在收到行政立案通知书之前提供的业务说明、技术文件和人员陈述,已经可能构成后续认定事实的依据。

企业应在首次接到检查要求时,就组织业务、技术、物流和财务人员核实交易情况。对于同一产品,不同部门可能分别使用商品名称、内部型号、报关品名和技术名称。提交材料前需要说明这些名称的对应关系,核对技术参数、交易主体、数量、金额与运输记录,避免因记录分散或概念混用造成事实理解偏差。对尚需查证的事项,应准确说明已掌握的信息及待核查内容,并及时补充。

草案第二十九条对电子数据取证作了较为具体的安排。执法人员可以直接提取被检查人计算机数据库及其他信息化系统中的电子数据,也可以采用抽样、汇总等方式形成新的电子数据,并记录形成方式或过程。邮件、业务系统记录、客户沟通及内部审批资料,因此都应纳入企业的证据管理。

这要求企业保留数据的来源、时间和业务背景。例如,系统中的客户名称可能对应直接买方,最终用户信息则保存在另一套审查记录中;业务邮件中的产品简称也可能需要结合附件和技术说明才能理解。发生检查或内部发现异常后,应及时保全相关记录,暂停对涉事数据的例行清理,保存足以解释交易经过的完整材料。

物项鉴别还会使产品技术资料成为案件处理的重要依据。草案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可以对相关物项开展鉴别,采样原则上提取一式两份样品;需要对具体属性进行专业检验检测的,可以送交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机构。企业应准备能够对应涉案批次的规格书、图纸、检测记录及配置说明,核实送检样品与实际出口产品是否一致。对于存在不同版本或可选配置的设备,仅提交通用宣传手册,往往难以准确说明涉案产品的实际性能。

主动报告的处罚裁量安排

草案第四十二条列出十一类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覆盖主动报告、主动供述、物项追回、配合查处以及合规机制运行等方面。其中一项是,企业在立案调查前自主发现违法情形,并在发现后三个月内向商务部书面报告详细违法情形。

这一安排将“自主发现的时间”“书面报告的时间”和“报告内容是否详细”纳入处罚裁量条件。企业内部发现问题后,应记录发现经过,尽快核实涉及的交易、物项、数量、金额、许可状态、实际流向及相关责任人员,并形成有材料支持的报告。对于需要进一步确认的技术问题和交易事实,可以在报告中如实说明核查进展,持续补充有关材料。

三个月期限还需要与现行报告义务结合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第二十五条已经规定,出口经营者、进口商发现最终用户或最终用途已经改变或者可能改变,或者有关证明文件存在伪造、变造、失效等情形,应当立即停止出口、向商务部报告并配合核查。草案中的从轻减轻条件,与上述立即停止出口、立即报告的义务应当分别落实。企业的内部调查安排需要服从已经触发的法定报告要求。

补救措施的实际效果同样影响处罚。草案将物品尚未出境或能及时追回,且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者危害后果较轻,列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企业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核实货物是否仍在仓库、港口、运输途中或收货人控制下,结合适用义务和调查要求采取停止交付、联系承运人或协调追回等措施,并保存各项措施的实施时间、沟通记录及实际结果。

草案还将“建立合规机制且运行良好,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并改正”列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企业需要用实际运行记录说明机制如何识别风险、处理异常和推动整改。例如,物项分类是否经过技术复核,最终用户资料是否定期更新,异常订单是否曾被暂停,以及发现问题后是否及时升级至管理层。仅有合规手册和培训签到,难以完整说明这些工作已经落实。

草案第四十一条另行规定不予处罚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等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企业应结合具体事实,分别评估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并提交对应证据。

监管提示后的继续违法行为,拟受到更重评价。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接受监管谈话、收到警示函,或者根据商务部要求自查后仍违法开展两用物项出口经营活动的,可以从重处罚。对于已经被指出的风险,企业需要形成明确的整改措施、责任人员和复核安排,并核查存量订单是否仍涉及相同问题。

调查应对的准备工作

草案第四十五条拟明确违法所得与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口径。违法所得原则上按照实施违法行为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计算;基于违法行为产生的应收账款、未完成兑付的应收票证,也计入相关收入。违法经营额则指违法行为涉及的货物价值、技术价值或者服务营业收入总额。

据此,企业评估处罚风险时,需要同步梳理合同金额、收款情况、应收款项和可证明的直接支出。草案规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真实、完整的收入凭证,或者提供的凭证不合理,商务部可以使用调查获取的数据或其他相关且合理的数据确定违法所得;支出不合理或者难以核定的,可以不予扣除相关支出。财务部门因此需要将收入与支出凭证准确对应到涉案交易,说明成本分配及计算依据。

企业配合调查的过程,也需要准确行使程序权利。草案第八条规定,询问笔录应当当场交被询问人核对,有差错或遗漏的,应当允许更正、补充;被询问人要求自行提供书面陈述材料的,应当准许。员工在核对笔录时,应确认其中是否准确区分本人亲历、他人告知和推测判断,技术术语、时间与主体是否记载完整,必要的限定条件是否得到保留。

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也有相应程序要求。草案规定,检查营业场所或其他有关场所时,应出具监督检查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查封扣押应履行批准程序,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决定书载明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企业应由指定人员接收、留存这些文书,并核对物项名称、数量、范围和期限。现行《条例》第三十二条已经要求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和相关法律文书,对不符合该项要求的检查、调查,赋予被检查、调查者拒绝的权利。

期限管理应从立案持续到处罚告知。草案第三十七条拟规定,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特别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形的,经集体讨论决定还可继续延期,依法鉴别的时间不计入期限。企业需要跟踪延期、鉴别和调查中止的实际情况,安排证据保存、人员交接及业务处置。

草案第四十七条则规定,除不可抗力或商务部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外,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关于物项属性、交易事实、主观过错、违法所得及从轻减轻情节的材料,应在调查阶段持续准备,以便在处罚告知后及时、完整地提出意见。

企业当前可以先核查三个具体问题,历史交易资料能否完整调取,发现异常后是否有人负责暂停交易并组织核查,技术、业务与财务人员能否共同说明同一笔交易。施沈畅律师建议,企业结合本次征求意见稿完善内部调查和执法应对程序,将物项判断、报告决策、证据保全及整改验证落实到具体岗位和记录之中。

END

国际贸易合规观察公众号:

本公众号由行业领先的专业法律团队维护运营,聚焦于海关、出口管制、经济制裁及国际贸易衍生的法律工作,致力于成为企业跨境经营与国际贸易领域的合规智库,以专业视角追踪全球最新动态,为读者提供兼具时效性与深度的合规分析与实务指南。

作者介绍:

施沈畅

协力律师事务所


中国及美国纽约州执业律师

业务领域:出口管制与经济制裁、海关、国际贸易

教育背景: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执业经历:

  • 作为核心律师,主办的案件荣获2024年度《商法》监管合规领域年度大奖;

  • 入选上海市司法局鼎新法治人才库;

  • 受聘为多个政府部门提供专业的政策咨询;

  • 协助多家大型央国企及民营企业解决复杂的出口管制与制裁问题;

  • 协助多家内地及香港贸易企业解决货物扣押、款项冻结及相关许可证申请事宜;

  • 协助多家半导体企业开展产品分类、出口许可证申请及合规出口方案设计;

  • 通过接受《南华早报》《环球时报》等各类权威媒体采访及《国际贸易合规观察》公众号,持续解读最新的贸易合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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