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内陆税收局(IRBM)发布《服务协议文书征收印花税指南》,即时生效。该指南明确了依据1949年《印花税法令》及2021年《印花税(减免)令》[P.U.(A) 428/2021],对服务协议文书征收印花税的具体操作规范。
服务协议文书的定义与范围
尽管法令未明确定义“服务”一词,但通常指“为客户所做的工作”。服务协议涵盖建筑、维修、保安、顾问及咨询等各类服务。
“授标机构”包括州元首、马来西亚政府、州政府或地方政府。服务协议文书主要涉及以下三种签署情形:
- 主要服务提供者与非授标机构人士签署;
- 次级服务提供者与已获授标的主要服务提供者签署;
- 主要服务提供者与授标机构签署(若纳税义务归于政府层面,通常获豁免)。
若纳税义务归属于地方政府,依据1986年《印花税(豁免)(第16号)令》获豁免,但需按法令第37(2)款提交文书供批注。
印花税征收标准与减免政策
服务协议文书被视为担保文书。根据法令第一附表第22(1)(a)子项,基准税率为合约价值(含销售及服务税SST)每1,000马币征收5.00马币。
自2018年12月28日起签订的服务协议,依据2021年减免令,超出合约价值0.1%部分的印花税可获得减免。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1. 第一层级协议(主要服务商与非授标机构/分包商)
- 计税基础:总合约价值(含SST)。
- 税额上限:应缴印花税不超过总合约价值的0.1%。
- 最低税额:若计算结果低于10.00马币,按法定最低额10.00马币缴纳。
- 纳税人:接受服务的一方。
2. 第二层级及以下协议(更深层次的分包)
当主要服务商已与授标机构签约(获豁免),其与次级服务商的协议成为首份应税协议,适用上述0.1%上限规则。但对于更下层的分包协议:
- 税额上限:应缴印花税不超过50.00马币。
- 低价值协议:若按基准税率计算的税额低于50.00马币,则不享受减免,需缴纳实际计算金额。
- 纳税人:接受服务的一方(即上一级分包商)。
不适用减免令的特殊情形
以下情况不适用上述减免规定,需按特定方式缴税:
- 付款金额不确定:无法确定总金额时,按定额10.00马币征收,由起草或签立方缴纳。
- 付款期限不确定:无法确定总金额时,按每100.00马币征收1.00马币的税率计算,由接受服务方缴纳。
享受50.00马币上限减免的条件
若要适用后续层级协议50.00马币的税额上限减免,协议必须清晰列明:
- 各方名称及协议签署日期;
- 协议标的;
- 确认上一级协议已按规定税率完税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