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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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D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D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D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存续24DBC2、25DBC1等公司债券。经查明,发行人存在定期报告披露不准确的违规行为。
2026年6月10日,发行人披露《D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因其子公司持有的部分金融资产在2024年减值不够充分,对2024年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进行更正,更正事项涉及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净利润等报表项目。其中,净利润由-1.51亿元更正为-2.74亿元,更正幅度81.46%。
发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1.6条。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25年3月修订)》第8.5条,《挂牌规则(2023年修订)》第1.8条、第7.2条、第7.3条等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D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予以书面警示。
当事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切实提高信息披露意识,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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