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个场景。
某家非营利医院的财务小陈,上个月收了一批捐赠物资——一台二手彩超机,捐赠方是本地一家企业,设备拉过来了,协议也签了,就是没有发票,也没写金额。
小陈翻遍了电商、二手设备平台、政府采购网,愣是找不到同型号同年限的参考价。找评估机构吧,人家一听单台旧设备,直接说不接。
小陈问:这账怎么下?能不能直接记1块钱?
这个问题,还真不是"想记多少记多少"的事。
笔者观点:能记1元,但不是万能兜底
1元这个数字,在会计上有个正经名字,叫名义金额。
它的存在意义很朴素:有些东西确实是好东西、确实归你了、但你就是没法给它定个价。如果因为定不了价就不入账,账面上一片空白,实物却在库房里躺着——时间一长,谁也说不清这批东西去哪了。
所以新制度干脆开了个口子:定不了价没关系,按1元记进表内,先把它"看住"。
但——这个口子是有门槛的,不是随便钻的。
门槛在哪?看政策原文
依据的是修订后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4〕25号,2024年12月20日印发,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只要登记的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现在多称社会服务机构),就归这套制度管,没得挑。
第十八条是这么写的: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且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文物资源捐赠,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划一下重点,三件事得同时成立:
第一,资产类型是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设备、器械、房产、车辆、软件、专利这些,才在这条覆盖范围内。
第二,捐赠方确实没给凭据。 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一样都没有。
第三,你得拿得出"确凿证据"说明公允价值真的量不出来。 注意是"确凿证据",不是"我没查到""我懒得查"。实务里通常要留痕:查过哪些平台、问过哪些机构、为什么没有可比价格,把这些写进底稿,将来审计问起来才答得上。
顺便说一句,文物资源这一款反而更宽松——只要捐赠方没给凭据,直接按名义金额入账,不用再去证明"计量不了"。老庙拆下来的旧构件、祖传的老物件,常走这条。
还有几种情况,别往1元上靠
⚠️ 药品、耗材、试剂、防护物资这类存货
制度压根没给存货开名义金额的口子。药品有集采挂网价,耗材有招标价,防护用品有电商报价,正常情况下都能找到参考价。
说白了,不能因为几十种耗材逐项询价太麻烦,就统统记1元。这不叫简化,这叫记账不实。
⚠️ 服务捐赠
比如专家来义诊、免费做几台手术。捐赠方没提供合法有效凭据,或者凭据金额反映不了公允价值的——不予确认,只在会计报表附注里披露就行。
⚠️ 指定了具体受益人的药械
医院只是帮忙转交、自己没有处置权的,属于受托代理业务,要确认受托代理资产和受托代理负债,不确认捐赠收入,净资产也不变。这个和"受赠"是两码事,别混在一起记。
记完1元,后续这几件事别忘了 📌
分录怎么写
借: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1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 非限定性收入 1
限定还是非限定,看捐赠协议有没有限定用途或时间。有的话走限定性,没有就走非限定性。
相关税费、运输费
医院自己掏的过户费、搬运费,计入筹资费用,不要塞进资产成本里。这点和旧做法不一样,容易记错。
备查和披露
1元只是账面金额,实物管理不能跟着一起"缩水"。台账要建起来,名称、数量、来源、用途、存放位置都登记清楚;会计报表附注里也要说明哪些资产是按名义金额计量的、理由是什么。
这一条我特别想强调:只记1元不建台账,是最容易被审计挑出来的。账面1块钱,库房一台机器,账实对不上,怎么说都别扭。
折旧照提
制度没说1元入账就能免掉折旧。原值就1块钱,折旧额基本可以忽略,实务上多在当期一次性提足。文物资源单独设科目核算,不计提折旧。
票据金额对不上怎么办
捐赠票据上写的金额,和你入账的1元,大概率是不一致的。这属于正常现象,在备查里把差异原因写清楚就好。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受赠捐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025年及以前的老账
旧制度下"暂不入账、只设辅助账登记"的那批资产,这次要按《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会〔2025〕6号)补记进新账。别让它们继续飘在账外。
记住这个判断顺序就行
有凭据 → 按凭据金额
没凭据 → 按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价、电商同类价、第三方评估,按顺序来)
公允价值确实量不出来 → 看资产类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才落1元;文物资源没凭据直接1元;存货另想办法;服务捐赠不确认
回到开头小陈那台彩超机:没有凭据,查遍渠道找不到可比价,评估机构不受理——证据链齐了,属于固定资产,按1元入账是站得住的。前提是,把查价的经过留成底稿,把实物台账建起来。
做财务的朋友都懂,捐赠这块最难受的不是不会记账,而是没人给你一个明确价格。新制度给1元这个出口,其实是帮我们把账外的东西拉回账内,是好事。但也别把它当成省事的捷径——该查的价还是得查,该留的痕还是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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