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做生意,最让老板头疼的事情之一,就是货款已经付了,供应商却迟迟不给开发票。有的说月底统一开,有的说财务人员不在,还有的干脆表示:“当初谈的是不开票的价格,要发票就得另外加钱。”老板觉得,货已经收到了,钱也确实付出去了,银行流水、采购合同和送货单都有,财务应该可以正常入账。可到了月底,财务却提醒,这笔采购虽然真实发生,但如果缺少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后续企业所得税处理可能受到影响。公司付了钱,不代表这笔支出就一定能够顺利在税前扣除。
不少老板认为,只要能证明钱确实花了,财务就应该把这笔费用全部处理好。实际上,企业记账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两个不同的问题。采购合同、付款记录、入库单等资料可以证明交易发生,但对于境内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采购,如果销售方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通常需要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企业应按照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支出都必须取得发票,部分符合条件的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等情形,可以按规定使用其他凭证。关键不是有没有付款记录,而是取得的凭证是否符合这笔业务的税务要求。
如果采购业务真实发生,但供应商迟迟没有提供发票,企业首先应联系对方补开,并保留催票记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的发票,应在规定期限内要求对方补开。如果供应商因注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补开,企业可以在满足法定条件、提供规定证明资料的情况下处理税前扣除,但不能把“对方不愿意开票”直接当作特殊原因。发票没有及时取得,不代表费用一定不能扣除;但一直不处理,就可能影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举个模拟经营案例:一家商贸公司向供应商采购了8万元货物,双方签订合同后,公司按约定支付货款,货物也已经验收入库。供应商承诺月底开票,却一拖就是几个月。老板觉得合同、银行流水和入库记录都在,不会有什么问题。到了年度结账时,财务发现这笔采购仍缺少应取得的发票,便及时联系供应商补开,同时整理合同、付款记录、入库单等资料。后来,公司调整采购流程,要求业务人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开票时间,并建立未收发票台账,定期核对。老板也明白了,采购工作并不是付完钱、收到货就结束,取得合规凭证同样是采购管理的重要环节。
对于中小企业老板来说,供应商不开票不是一件可以长期拖着不管的小事。建议企业重点做好三件事:签合同前明确开票要求,付款后及时核对发票,年度汇算清缴前集中排查未取得凭证的支出。需要特别注意,真实支出可以按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但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仍要满足税法规定的条件。把采购、付款和发票管理衔接起来,才能减少后续补票和纳税调整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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