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收到驳回通知书不等于商标注册彻底无望,驳回复审给申请人提供了二次说理、完整举证的机会。商标局初步审查阶段审查节奏快,审查员主要基于标识比对、在先商标档案作出判断,很难全面兼顾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变化等动态事实。很多申请人看到驳回通知会直接选择放弃,或者盲目重新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不仅会丧失原有申请日,还会持续面临相同在先商标的阻碍。而驳回复审程序中,代理人可以系统梳理全部抗辩理由,向合议组完整陈述商标不近似、无权利冲突的事实,这也是很多看似被驳回的商标,最终能够通过复审获得初步审定的根本原因。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8011411号“言而有茶”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本案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或无效宣告,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与推广,在消费者中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和诚信度,并深受消费者喜欢和信赖。申请人凭借优质的质量和贴心的服务,不断地对使用申请商标的产品进行推广,使申请人成为地方同行业中数一数二的生产者,公司产品已销往全国各地众多领域,现已有很高的销售额,消费者十分满意。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8011411号“言而有茶”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言而有茶”商标被驳回案例,驳回复审有严格的法定期限,文书撰写、证据编排、在先商标检索、同步跟进撤三 / 无效关联案件,都需要熟悉商标审查标准的专业人员统筹安排。如果申请人自行答辩,很容易出现理由单薄、证据杂乱、错过期限、没有同步规划引证商标清理方案等问题。本案能够取得理想结果,正是依托代理人全面的案件分析能力,把引证商标状态核查、商标近似比对、在先使用知名度证据、商标显著性论述全部整合,形成条理清晰、有理有据的答辩意见,帮助商标最终顺利通过复审、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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