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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贵州自然人游某第32类“黔北泉之源”商标复审胜诉

中誉普庆成功案例 | 贵州自然人游某第32类“黔北泉之源”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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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


商标在商标局提交复审之后,有可能因为有在先的近似商标的存在而被驳回。近似商标是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两商标标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商标所标识的商品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8111652号“黔北泉之源”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0日向本案第11096457号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设计来源、含义指向、整体外观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并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申请人在此援引与本案案情类似且成功注册的案例,予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应当作为商标被核准注册。


四、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8111652号“黔北泉之源”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黔北泉之源”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一个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我司律师结合商标显著性等方面进行判断,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复审过程促使企业重新审视商标布局策略。例如,若因商品类别冲突被驳回,企业可调整申请范围,选择更合适的类别。此外,复审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可帮助企业未来更高效地申请和管理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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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已在北京商标局,北京版权局,北京工商总局,北京国家税务局等部门严格备案。主营:商标注册,极速注册,转让,续展,更正,宽展,驳回复审,撤三申请,异议申请,无效宣告,各类版权登记等,各类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发布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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