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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了半年多了,好歹露了点苗头

“真空”了半年多了,好歹露了点苗头 观海咨询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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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海关一个劲要求企业讲信用,自己呢......
10月29日,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对《关于加强报关行业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原文请见文末左下角“阅读原文”。
征求意见稿“槽点”多多,唯一“亮点”是已经持续了半年多的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真空”状态有望结束。
在现行有效的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中,关于企业信用管理措施是这样说的:
第三十二条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认证企业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对常规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而在此之前一版的《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中,关于企业信用管理措施是这样说的:
第四条 海关根据企业申请,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企业认证为高级认证企业的,对其实施便利的管理措施。
海关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将违法违规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的,对其实施严格的管理措施。
海关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实施常规的管理措施。
只看这两条没啥大区别,区别在于251号署令版里,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具体列明了对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
从2026年4月1日起,251号署令版被废止,意味着包括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在内的各种管理措施都已被废止,也就是说,之前的无论是对高级认证企业的便利措施还是对失信企业的严格措施,都废止了。
按照282号署令的规定,“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目前,旧的管理措施已被废止,新的管理措施迟迟不见公布,海关对于各个信用等级企业适用的管理措施一直处于“真空”状态。
严格依照规章理解的话,只要海关总署一天没公布管理措施,对于AEO企业来说就没有任何可以信赖的所谓“便利”措施,更为危险的是,对于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来说,海关采取的任何“严格”措施都未经正式公布,师出无名。
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有这样一句“以上信用分类管理措施纳入《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措施目录》统一对外公布”,让人看到一点点微弱的苗头:这个目录估计快了,具体可查、可知、可信赖的管理措施估计要有了。
海关一个劲要求企业讲信用,到自己了,说了要公布的措施拖了半年多不见动静。
换位一下,如果是企业要报给海关的一个什么东西,拖半年多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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