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扔单据前数三下:7 年、30 万、12 个月

扔单据前数三下:7 年、30 万、12 个月 海外那点事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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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越INEX|海外那点事

政策整理企业服务

一家公司里最不值钱的东西,通常是角落里那几箱单据。

《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377 条规定:公司须保存会计记录 7 年。这一条让那几箱纸同时成了公司里最贵的东西。

但在动手算这 7 年之前,大多数人第一件事就数错了。


一、先做一道题:7 年从哪一天开始数

存活期 · 三选一
一张 2025 年开出的发票,保存 7 年的期限从哪里起算?
A从发票上的开票日期起算
B从你收进抽屉那天起算
C从记录中最后记项所属财政年度终结之日起算

答案 C

第 377(2) 条原文:该 7 年期间是由该纪录中最后作出的记项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时起计。起算的不是单据日期,是所属财政年度的尾巴。

差别落到日历上不小。假设财政年度截至每年 3 月 31 日,那么 2025 年 4 月至 2026 年 3 月这一整年的单据,7 年期限要到 2033 年 3 月 31 日才走完。更要紧的是,起算的是「最后作出的记项」所属财年,不是每张单据各自起算——账册里只要还有新记项落在更晚的财年,前面旧单据的到期日就跟着往后推。

✦ ✦ ✦

二、两个档位,金额一样,差两个字

同一条 377 条 · 两个档位
档位一没有采取合理步骤

罚款 300,000 元

第 377(3) 条:董事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第 (2) 款获遵守,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00,000 元。这一档不附监禁。

档位二刻意没有采取合理步骤

罚款 300,000 元 + 监禁 12 个月

第 377(4) 条:董事故意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第 (2) 款获遵守,可处罚款 300,000 元及监禁 12 个月。

两档金额一分不差。拉开它们的,是那两个字:故意。同一箱被扔掉的单据,可以只是没管好,也可以是刻意不留——后者多出 12 个月。

✦ ✦ ✦

三、一个反面意见:账交给会计了

条例确实留了一条免责辩护,第 377(5) 条:如能确立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并确实相信,有胜任而可靠的人已获委以确保保存会计记录的责任,且能够执行该责任,即属免责辩护。

这条辩护的门槛,藏在六个字里

交出去的对象要成立,不只是交出去这个动作成立。把单据丢给一个每月来半天、从不交底的兼职记账,或交给从未出具过交接记录的服务商,都不必然满足「合理理由相信」。口头说一句「我交给会计了」,在条文里不构成免责。

还有一个场景会让这条线更硬。按破产管理署《公司强制清盘案简易指南》,若高级人员未有备存公司清盘前两年内符合规定的会计记录,公诉程序最高可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两年,简易程序最高 50,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公司走到清盘那一步时,被翻的不是全部账簿,是最后两年那一段。

单据不是留给你自己看的,是留给日后需要看它的那个人。

三条线,各管一段

把全文收成三句话:7 年负责时间,300,000 元负责疏忽,12 个月负责故意。

顺序也不能倒:先定公司财年的尾巴在哪一天,才知道那箱纸的到期日;到期日没算清,谈「保存」只是在保存一堆不知能留多久的东西。

现在可以做那件不花钱的事了:找出公司财年的终结日,往上数 7 年。那条线之前的所有箱子,都还不能扔。

专业风险提示:本文所引《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377 条条文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载罚则属中国香港法域,对在其他法域注册或经营的主体并不适用,亦不因董事身处何地而改变适用。会计记录的具体范围、保存形式(包括电子形式)与可采信程度取决于个案事实;免责辩护能否成立须视乎法院对个别情况的认定。本号仅作公开规则整理,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安排须由中国香港执业律师、会计师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独立评估。

来源: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9 部「帳目及審計」官方文本(第 377 条);破产管理署《公司强制清盘案简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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