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里最不值钱的东西,通常是角落里那几箱单据。
《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377 条规定:公司须保存会计记录 7 年。这一条让那几箱纸同时成了公司里最贵的东西。
但在动手算这 7 年之前,大多数人第一件事就数错了。
一、先做一道题:7 年从哪一天开始数
答案 C
第 377(2) 条原文:该 7 年期间是由该纪录中最后作出的记项所关乎的财政年度终结时起计。起算的不是单据日期,是所属财政年度的尾巴。
差别落到日历上不小。假设财政年度截至每年 3 月 31 日,那么 2025 年 4 月至 2026 年 3 月这一整年的单据,7 年期限要到 2033 年 3 月 31 日才走完。更要紧的是,起算的是「最后作出的记项」所属财年,不是每张单据各自起算——账册里只要还有新记项落在更晚的财年,前面旧单据的到期日就跟着往后推。
二、两个档位,金额一样,差两个字
罚款 300,000 元
第 377(3) 条:董事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第 (2) 款获遵守,即属犯罪,可处罚款 300,000 元。这一档不附监禁。
罚款 300,000 元 + 监禁 12 个月
第 377(4) 条:董事故意没有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第 (2) 款获遵守,可处罚款 300,000 元及监禁 12 个月。
两档金额一分不差。拉开它们的,是那两个字:故意。同一箱被扔掉的单据,可以只是没管好,也可以是刻意不留——后者多出 12 个月。
三、一个反面意见:账交给会计了
条例确实留了一条免责辩护,第 377(5) 条:如能确立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并确实相信,有胜任而可靠的人已获委以确保保存会计记录的责任,且能够执行该责任,即属免责辩护。
这条辩护的门槛,藏在六个字里
交出去的对象要成立,不只是交出去这个动作成立。把单据丢给一个每月来半天、从不交底的兼职记账,或交给从未出具过交接记录的服务商,都不必然满足「合理理由相信」。口头说一句「我交给会计了」,在条文里不构成免责。
还有一个场景会让这条线更硬。按破产管理署《公司强制清盘案简易指南》,若高级人员未有备存公司清盘前两年内符合规定的会计记录,公诉程序最高可处罚款 150,000 元及监禁两年,简易程序最高 50,000 元及监禁 6 个月。公司走到清盘那一步时,被翻的不是全部账簿,是最后两年那一段。
单据不是留给你自己看的,是留给日后需要看它的那个人。
三条线,各管一段
把全文收成三句话:7 年负责时间,300,000 元负责疏忽,12 个月负责故意。
顺序也不能倒:先定公司财年的尾巴在哪一天,才知道那箱纸的到期日;到期日没算清,谈「保存」只是在保存一堆不知能留多久的东西。
现在可以做那件不花钱的事了:找出公司财年的终结日,往上数 7 年。那条线之前的所有箱子,都还不能扔。
来源:公司注册处《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9 部「帳目及審計」官方文本(第 377 条);破产管理署《公司强制清盘案简易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