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海关总署与博茨瓦纳共和国土地和农业部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进口。
一、准入依据与商品范围
1. 检疫依据
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博双方签署的关于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2. 允许进境商品
允许进口的鲜食柑橘品种包括:
- 橙(Citrus sinensis)
- 橘(Citrus reticulata)
- 葡萄柚(Citrus paradisi)
- 柠檬(Citrus limon)
3. 产地与注册管理
仅限博茨瓦纳柑橘产区。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博方审核,并由中博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需包含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实现溯源。每年出口季前,博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审核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
二、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关注以下六种检疫性有害生物:
- 地中海实蝇 (Ceratitis capitata)
- 纳塔尔实蝇 (Ceratitis rosa)
- 非洲龟蜡蚧 (Ceroplastes destructor)
- 黑丝盾蚧 (Ischnaspis longirostris)
- 非洲橘硬蓟马 (Scirtothrips aurantii)
- 苹果异形小卷蛾 (Thaumatotibia leucotreta)
三、出口前全流程管理要求
1. 果园管理体系
注册果园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针对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及苹果异形小卷蛾,需在开花至收获期每平方千米设置不少于3个诱捕器(不足1平方千米至少2个),每两周检查一次;针对其他害虫每两周监测一次。所有监测及防治记录须保留至少两年。
2. 包装厂加工规范
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全过程须在博方监管下进行。包装厂需具备防虫网等卫生条件。果实须经剔除、清洗、杀菌、打蜡等工序,确保无昆虫、螨类、土壤及植物残体。输华柑橘须单独包装存放,严禁与其他市场货物混同。
3. 包装与标识要求
包装材料须清洁未使用,木质包装需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须标注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号等信息,并用中英文注明“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集装箱装箱前需检查卫生状况并采取防虫措施。
4. 冷处理技术指标
所有输华柑橘须在监管下实施冷处理,具体指标如下:
- 柠檬:果肉温度3℃或以下,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
- 其他柑橘:果肉温度-0.2℃及以下,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1.0℃及以下,连续处理19天或以上。处理前需预冷至少72小时。
5. 检验检疫与证书出具
贸易开展前两年,博方按每批2%比例抽样,若无问题可降至1%。发现活体有害生物则禁止出口。合格后,博方须按ISPM 12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信息及集装箱号,并附加声明该批货物符合中博议定书要求且不带中方关注有害生物。若实施冷处理,证书需注明温度、时长及设施代码;若为途中冷处理,还需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及封识号码。
四、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1. 口岸核查
中国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合规性及包装标识准确性。货物须从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 不合格处置措施
- 来自未批准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货物,不准进境。
- 冷处理无效的货物,实施到岸冷处理、退回或销毁。
- 检出中方关注有害生物或新发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的,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
- 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标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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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关总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