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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关于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的公告 隆川国际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02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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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46号: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

为优化口岸营商环境,防范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海关总署现就优化进境粮食企业监管措施及有关事宜发布公告。

一、明确加工主体与准入流程

进境粮食必须在具备防疫、处理等条件的指定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指定企业”)进行加工使用。

拟从事进境粮食加工业务的企业,需对照海关总署公布的防疫及处理条件进行自评估。确认符合要求后,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经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业务。企业须确保材料真实、完整、准确;若声明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提交变更申请。海关将对指定企业实施检疫监督。

二、简化检疫许可证办理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时,应确定粮食进境后的拟运往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同时在申请单“受理海关”栏填写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

为便利企业,货主或其代理人可在申请《检疫许可证》前,向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若在申请《检疫许可证》时提供该联系单,则无需再提供上述关于指定企业的证明材料。

三、强化全链条疫情防控责任

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和运输途中换运换装场地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地经营企业”),以及货主或其代理人、指定企业、运输企业,均应承担进境粮食在装卸、运输、换运换装、加工及下脚料处理等环节的植物疫情防控责任。

相关企业需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并按海关规定做好调运、存放、加工和下脚料处理等记录。进境粮食应在具备植物疫情防控条件的场地进行换运换装。

四、违规情形与整改措施

海关发现相关企业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将要求限期整改:

1. 未按规定实施植物疫情监测及防除措施;
2. 未按规定记录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3. 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企业加工、存放;
4. 未按规定在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
5. 未按规定对进境粮食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
6. 未按规定对下脚料、包装材料实施无害化处理;
7. 拒绝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若指定企业存在上述第4至7项情形,在整改完成前,海关对其后续拟运往该企业的检疫审批申请不予许可。若指定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其尚未加工处理的粮食应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五、其他注意事项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将粮食进口申报的用途告知指定企业和场地经营企业。货主或其代理人和指定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的运输工具装载进境粮食,并督促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途中和中转换运换装时出现粮食撒漏等情况。

本公告所称粮食,是指《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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