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451号:进口可可壳被鉴为固废,当事人被罚10万元
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近日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违字〔2026〕451号)。经查,当事人申报进口的50.57吨可可壳经鉴定属于固体废物,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目前货物已直接退运,当事人被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违法事实:申报进口可可壳实为固体废物
2026年3月20日,当事人向海关申报自科特迪瓦进口一般贸易项下可可壳50,57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为1802000000,申报价格为CIF 19,191.9美元,进口报关单编号为222520261000063423。
经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鉴定,上述货物认定为固体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违反固体废物防治规定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货物退运并处罚款10万元
鉴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包括报关单证、查验记录、鉴定报告、查问笔录等),且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28日申报直接退运(退运报关单编号:222520260000016464),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履行义务与救济途径
缴纳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
权利救济: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制执行: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海关可依法将扣留货物变价抵缴、以保证金抵缴,或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0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