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查审理典型案例
“神形者SHEXINGZHE”商标异议案
近期,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异议了一个看似很普通的商标,却成了典型案例。
该商标的基本案件经过,表面上是: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周某楚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服装”等商品上的第78567302号“ 神形者SHEXINGZHE”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可实际上,能被作为典型案例,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该案件牵扯到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则: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名义违规申请商标。
01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1. 被异议人名下共271件商标,遍布45个类别,并且没有提供实际使用商标或具有使用商标的意图。
2. 被异议人担任本案被异议商标代理机构温州某企业代理有限公司监事,以及温州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法人,后者经营范围含“商标代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02
审查结果
经过了商标局的审查,认为被异议商标“神形者 SHEXINGZHE”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鞋;服装”等,在申请注册时,被异议人已经是温州某众创空间有限公司的法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包含了“商标代理”这一项。该商标属于是商标代理机构借着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申请注册的,用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并且被异议人用这个方法,在不同类别商品及服务上就申请了270余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结局注定是不予注册。
03
专业知识点
PART 1 案件主要涉及到法律
该案件主要涉及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标代理机构除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
商标代理机构是指经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未备案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时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业务的主体,或者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标明从事商标代理等业务但有实际证据证明其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视同商标代理机构。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应的第四十五类4506类似群服务内容为限,如有调整,按照审查时有效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执行。
PART 2 异议的主要原因
该案件的被异议人,虽然在申请的时候提供的是其他公司的营业执照,执照也没有“商标代理”的有关服务,可是被异议人的名下公司,在经营范围内有“商标代理”这一项,哪怕没有在商标局备案,也同样会被视为商标代理机构。而被异议人申请的270余件商标,也没有提供实际使用商标或具有使用商标的意图。
04
国家为什么要这样规定
我们国家为什么要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呢。因为这很容易出现商标代理机构假借其法人、股东、合伙人等名义恶意抢注他人商标或囤积商标进行牟利的情况,从而导致《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立法目的因其规避行为而落空,扰乱商标的市场秩序,不利于良性发展。
结尾
该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一是要打击这种为了谋利或某些非法目的的规避行为,防止扰乱市场;二是让代理机构专心、专注深耕本业务,恪守职操,树立良好形象,形成市场良性发展;三是清晰告知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含“商标代理”等服务即受该条款约束,引导其理性规划业务与商标申请,降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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