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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租赁合同纠纷已处理完毕,原告又以“恶意串通”为由起诉索赔,同一笔损失能赔两次吗?
——侵权责任构成与损失填补的实务运用
关键词
劳动争议纠纷;恶意串通;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损失填补;重复赔偿;重复获利;前案裁判;员工履职行为;企业责任;一审二审胜诉
本案要点
1.困境:原告在另案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又以委托人与原告前员工存在所谓“恶意串通”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案件涉及前后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衔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以及企业员工履职行为与企业责任之间的界限,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2.策略:一方面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对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进行一一驳斥;另一方面指出,即使认为原告存在相关损失,该损失也已经在前案的责任承担中得到相应填补,原告无权就同一损失再次获得赔偿。
3.结果: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以我方一、二审均胜诉告终。
01
基本案情
近日,李永安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复杂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迎来终审判决,团队代理的被告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中,团队始终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积极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取得两审胜诉的良好结果。
本案系一起因企业房屋租赁交易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原告在另案租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后,又以委托人与原告前员工存在所谓“恶意串通”为由提起诉讼,并要求各被告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案件涉及前后诉讼之间的法律关系衔接、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以及企业员工履职行为与企业责任之间的界限,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02
办案思路与结果
面对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一方面,团队律师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对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及因果关系进行一一驳斥。另一方面,针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及赔偿范围,团队律师重点指出,即使认为原告存在相关损失,该损失也已经在前案的责任承担中得到相应填补。在既有裁判已经对相关责任作出处理的情况下,原告无权就同一损失再次获得赔偿,否则将导致重复获利,亦有违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围绕上述两项核心观点,团队律师深入研究案件材料,持续梳理事实与法律关系,并在一、二审诉讼过程中充分阐述代理意见,针对对方的诉讼主张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案以我方一、二审均胜诉告终。
03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办理,体现了团队律师在复杂争议案件中系统梳理事实、准确把握法律关系、持续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专业能力。未来,李永安律师团队将继续深耕复杂商事争议及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领域,以专业分析为基础,以充分、有效的诉讼工作为保障,为委托人妥善化解诉讼风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04
裁判文书
李永安律师
执行主任 高级合伙人
yongan.li@kangdalawyers.com
执业领域
专注于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含诉讼与仲裁)、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企业并购重组、公司治理、投融资等领域。
杨洁律师
jie.yang@kangdalawyers.com
执业领域
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公司法、民商事争议解决、财税金融。
我们可以提供的服务
专注于诉讼、仲裁等民商事争议解决和企业及个人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建设工程、房地产、企业应收账款、股权纠纷、合同等纠纷及家族财富传承设计。
同时,业务覆盖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治理、合规、劳动人事、股权激励、刑事辩护及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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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13915562572(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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