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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抽奖概率虚假:市监局罚款70万元

盲盒抽奖概率虚假:市监局罚款70万元 游戏法务合规
2026-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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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丁评论

当前,线上盲盒销售逐渐从“未知惊喜”异化为“概率博弈”,抽奖概率的真实、准确公示成为监管与司法共同关注的焦点。不少经营者误以为“手头有鉴定报告”即可为商品的高概率宣传背书,本案明确将“混淆抽奖概率运算方法与实时抽奖概率、借司法鉴定公信力误导消费者”认定为虚假商业宣传,对盲盒及潮玩行业具有直接的合规警示意义。

本文作者:杨博宇 垦丁律师事务所
本文来源:《中国法院2026年度案例·行政纠纷》案例十(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川14行终29号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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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一)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四川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运营“某某玩家”APP及微信小程序,从事线上盲盒销售。

被告(被上诉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市监局”)、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某政府”)。

(二)行政处罚及复议经过

某公司于2022年6月起运营“某某玩家”APP及微信小程序开展线上盲盒销售,且未在营业执照登记住所经营。每款盲盒设置顶级、特级、高级、中级、初级五类商品并标注抽中概率,主页面“产出概率”下方以红色字体标识“商品概率经司法鉴定真实有效,请放心购买”,点击可查看某司法鉴定所2022年6月10日出具的2202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意见书仅对开箱概率的部分程序代码(即抽取盲盒抽奖概率运算方法)进行鉴定,未对APP及微信小程序完整代码鉴定,且鉴定对象为概率计算方法,不等同于商品开箱概率。此外,某公司实际运行的程序与鉴定委托的IP地址无数据交互,不具备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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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监局认定,某公司虚假描述商品概率,利用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公信力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0万元;对未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某公司不服,向某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某政府作出维持决定,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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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

焦点一: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某公司在案涉网络盲盒销售中的宣传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是最核心的争议。法院认为,虚假商业宣传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作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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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某公司在盲盒开箱主页面以红色字体标识“商品概率经司法鉴定真实有效,请放心购买”并上传司法鉴定意见书,但该意见书仅对部分代码(抽取盲盒抽奖概率运算方法)进行鉴定,未对全部代码鉴定,也没有对每款盲盒实时抽奖概率的鉴定,不能确认是否存在其他可调整抽奖概率的代码,亦不能确认受鉴定代码是否被实际使用。据此,某公司在仅对“抽奖概率运算方法”而非“实时抽奖概率”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于主页面标识“商品概率经司法鉴定真实有效”,实质是混淆抽奖概率运算方法与抽奖概率,利用消费者对司法鉴定机构权威性与公正性的普遍信赖,直接影响消费者判断并对其消费行为产生误导。某公司对商品关键信息所作描述与事实不符,足以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商业宣传。

焦点二:行政处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法院认定,某市监局作为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具有相应管辖职权,其依据投诉记录、调查笔录、两份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认定虚假宣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罚款70万元处于该条“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法定幅度之内,结合投诉数量、误导程度、违法持续时间等情节,处罚幅度适当。

焦点三: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某政府经复议审查作出维持决定,程序与实体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复议决定合法有效。

据此,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某市监局作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70万元,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变更登记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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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一)概率公示的“真实性”边界:运算方法≠实时概率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并不是企业能不能对盲盒抽奖程序进行司法鉴定,而是鉴定结论究竟能够证明什么,企业又将它宣传成了什么。概率运算方法主要涉及程序如何计算或处理抽奖概率;实际抽奖概率则涉及具体运营系统中,消费者实际参与抽奖时适用的概率情况。即便某部分代码的运算逻辑没有问题,也不能当然证明完整程序不存在其他影响概率的代码,更不能直接证明该代码已经部署并实际运行于涉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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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的裁判核心在于厘清“抽奖概率运算方法”与“实时抽奖概率”的本质区别。算法代码经司法鉴定,并不等同于消费者实际面对的、每一笔交易真实发生的出奖概率。经营者若仅以“概率计算方法经鉴定”背书“实际出奖概率真实有效”,即构成对关键信息的混淆与误导。因此,概率公示必须指向消费者实际面对的、可重复验证的实时抽奖概率,并完整留存与实际运行系统相对应、可关联的证据链条,而非止步于局部代码鉴定。

(二)滥用司法鉴定公信力,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将“借鉴定机构权威性误导消费者”作为认定虚假宣传的重要事实构成。在消费者眼中,“经司法鉴定”“权威机构验证”等表述,往往意味着相关信息经过了专业、客观的检验。这类宣传如果与实际鉴定范围不匹配,可能比一般的营销话术更容易影响消费者的判断。这深刻提醒盲盒经营者,在对商品进行宣传时,任何背书式表述,都须有完整、关联、对应实际经营系统的证据材料支撑;否则,不仅不能免责,反而可能因“利用权威引人误解”而被认定为虚假宣传的加重情节。

(三)盲盒企业的合规审查

对盲盒企业而言,盲盒销售的合规风险并不只存在于商品本身和玩法设计,也可能隐藏在概率说明、页面设计和营销话术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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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本案争议集中在一行宣传文字;从经营管理角度看,真正的问题却是企业是否充分评估了宣传内容可能带来的消费者认知。“商品概率经司法鉴定真实有效,请放心购买”这句话,向消费者传递的不只是“我们使用了某种计算方法”,还容易让消费者理解为平台的实际抽奖概率已经经过权威验证。

因此,当随机性成为产品吸引消费者的重要因素,概率信息就不只是营销素材,而是影响消费者交易判断的关键信息。企业只有把概率设定、程序运行、信息公示与宣传审核纳入统一的合规管理体系,才能在发挥盲盒商业模式优势的同时,降低虚假宣传带来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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