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发生销售退回、折让或中止,应该怎么处理?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有关规定,纳税人已经办理了退(免)税的出口业务,如果发生了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需要在发生的当月或者次月,用负数冲减原退(免)税申报数据。冲减之后,如果当期应退(免)税额为负数,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当结转下期继续抵减,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当缴回税款;如果应退(免)税额为正数,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来源:山东税务
责编:王国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