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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WELL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进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下面是我司针对公告的梳理解读。
一
什么是海关监管的进境特殊物品
出入境特殊物品,指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 常见对应:科研用血浆、科研用抗原、科研用实验疫苗、菌毒株、细胞、生物样本等。
❌ 排除:已经取得药品注册证的上市疫苗、注册医疗器械类诊断试剂盒(按药监 + 海关药品 / 器械通道进口,不走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这类物品价值在于科研、药物研发、疾病机理研究、体外实验等场景;风险点为携带病原微生物、存在生物泄漏、感染扩散风险,因此实施前置审批 + 入境检验检疫 + 后续全链条管控。
二
顶层监管机制新增
01
新增高风险品类准入制度
首次进境 / 暂停后恢复进境的高风险特殊货物、物品,实施海关总署层面卫生检疫准入管理,准入清单、要求总署另行公告。
👉 影响:以后不是只要企业拿到审批单就可以进口某一类高风险菌毒种、血浆制品;品类本身要先过总署准入。旧规章无这个前置准入。
02
明确风险等级动态管理
风险等级、对应监管方式由海关总署动态调整并对外公布,监管模式随风险等级差异化设置。旧版虽然提风险管理,但没有写 “总署动态公布监管方式”。
03
新增生物安全风险监测机制
海关可开展风险监测、要求企业配合抽样检测。
三
审批环节(核心变化最多)
01
申请受理地
旧版:目的地直属海关;
新版:申请人(申请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审批,不是目的地海关。
⚠️ 重点变动!
02
申请材料清单新增硬性材料
旧材料:名称、类别、成分、来源、工艺、用途;病原的学名、特性、生物安全能力证明。
新版强制增加:
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生物安全风险自评材料
流向、生产商、输出 / 输入国家地区信息同时细化实验室资质材料:
BSL-1、BSL-2 实验室:市级卫健备案凭证
BSL-3、BSL-4 高等级实验室:省级以上卫健批准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证明
高致病性菌(毒)种 / 样本运输:额外提供省级以上卫健运输批准文件
旧版只笼统要求实验室资质,没有拆分 1/2 级备案、3/4 级审批的明确文件要求。
03
首次申请单位资料固化
单位首次申请,海关可要求提交平面图、仓储、实验室布局、管理体系、生物安全能力证明;自然人可以申请(普通品类),但病原微生物类申请人禁止为自然人(这条延续,但文件写得更清晰)。
04
审批单有效期规则修改
旧版:固定分级有效期:高致病性 3 个月、其他病原 6 个月、其余 12 个月;
新版:不再固定 3/6 个月档位,有效期按风险个案核定,最长上限不超过 12 个月,统一实施核销管理。
👉 企业不能再默认高致病性一定只有 3 个月有效期,以审批单上面海关核定有效期为准。
05
审批时限:新增延期条款
旧版:只写受理后 20 个工作日出结果,没有延期条款;
新版:20 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经海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且要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
四
申报、查验、携带入境规则变更
01
申报主体范围扩大
申报主体:收发货人、收寄件人、携运人(携带人)、承运人或代理人,把邮寄、随身携带渠道主体写进规章;
出境申报:出境特殊货物、物品,向生产地或申请人所在地海关申请检疫。
02
口岸查验场地限制
口岸现场防护条件不足的,必须转运到具备条件的指定场所实施查验,不能强行在普通口岸现场开箱。
高致病性病原类查验完成后,目的地海关要同步通报属地卫健主管部门,旧规章没有这个通报义务。
03
个人携带渠道新规(新增)
携带入境、未提前取得审批单:海关暂不予放行(旧叫截留),出具凭证;给予7 日缓冲期,7 日内补齐审批单、查验合格才放行;逾期按不合格处置。
04
不合格处置表述调整
取消旧版《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签发描述;统一表述:依法退运或销毁,接受海关监督;明确:破损渗漏、退运有公共卫生风险的,直接销毁,不做退运。
不合格情形清单大体一致:货证不符、超审批数量、包装破损渗漏、查验不合格。新规删除了强制实验室检测条款,查验以单证核对、包装、标识、感官核查为主;仅在风险监测、风险研判需要时抽样检测。
五
后续监管、台账保管
✅ 旧版:使用、销售记录保存不少于 2 年;
✅ 新版:生物安全台账、生产 / 销售 / 使用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这条是企业最容易踩坑的变化,仓库、实验室台账保管周期加长。
✅ 新增监管处置情形:
监管核查发现【实际使用实验室和审批单载明实验室不一致,且未经海关同意】,直接处置退运 / 销毁。
旧版没有这条明确罚则情形。
六
法律责任(罚则升级)
旧版罚则条款分散;新版单独第五章,明确罚款区间:
以欺骗贿赂取得审批单、擅自使用销售、不按规定处置废弃物、实验室等级不匹配、台账造假 / 缺失,海关可以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阻碍执法移交其他部门;涉嫌犯罪移送司法。
七
不变、继续沿用的规则
审批逻辑顺序不变:先审批、再发货申报,无审批单不得入境;
核心红线:审批用途 = 报关用途 = 实际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科研不能转临床);
主体责任:收货使用单位是生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冷链储存、出入库追溯、危废无害化处置要求不变;
审批系统入口不变:仍使用「海关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向直属海关提交申请,单一窗口报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