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
11月
财税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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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票新规,付款即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2026年第11号公告《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2026年11月1日前完成系统改造,全面实施“交易即开票” 。
一、什么是“交易即开票”?
“交易即开票”:加油站完成成品油销售交易后,依据真实交易数据,通过税务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
二、适用主体范围:
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质、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全部纳税人,包含:常规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仅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
✅ 核心变化:只要发生成品油零售交易,交易完成就要即时开票,不再由消费者事后单独申请开票。
三、新规覆盖全部加油付款方式,不同场景开票要求明确:
1、对于购买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形式支付加油款的,交易一完成,加油站直接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数电发票。
2、对于购买方通过加油卡(实体卡、虚拟卡)形式支付加油款的,通过“交易即开票”实现即时开具发票。
【重点!二选一,不可重复开票】
购买方二选一,不能同时取得两类发票:
选择①:充值环节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后续实际加油消费时不再开票;
选择②:充值环节不开票,每一次实际加油消费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方式支付加油款的:依据实际加油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数电发票。
四、企业想要取得加油专票用于进项抵扣,必须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①使用单位名义办理加油卡;
②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完成加油卡充值;
③不在充值环节开票,等到实际加油消费环节再申请开具发票。
重点提醒:如果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选择加油消费环节开票,充值环节不要索取不征税发票。一旦充值开具不征税发票,后续加油将无法再取得征税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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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服务增值税代扣代缴政策实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28号公告《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一项新扣缴政策。
公司向境内自然人采购部分专业服务,公司作为购买方,将成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需按政策完成代扣、附加税费扣缴以及扣缴申报工作。
一、哪些业务适用代扣代缴?
境内自然人为公司提供以下7类服务,无论支付货币还是非货币形式对价,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 研发服务 ✅ 软件服务 ✅ 设计服务 ✅ 咨询服务
✅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 ✅ 文化服务 ✅ 教育服务
注: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由平台企业代办增值税申报的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二、税款如何计算缴纳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1. 自然人如果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需要主动告知公司,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财务部据此按优惠政策计算税款。
2. 扣缴增值税的同时,一并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3. 若自然人该笔收入已经自行完税,公司不再重复代扣税款。
起征点≠不用申报
同一自然人单次(日)业务:
▪️销售额达到按次起征点(不含税金额1000元):公司支付款项时必须代扣增值税;
▪️销售额未达起征点/享受免税,无需扣税:依然要做扣缴申报,不可零申报跳过流程。
三、申报时间及发票处理
1. 扣缴计税周期为按月申报,需在业务发生次月1-15日完成扣缴申报及税款缴纳。
2. 公司已经代扣税款的业务:自然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时,不再重复缴税。
3. 自然人未主动开票,公司可以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自行申请代开发票。
四、自然人信息管理
资料归档留存:扣缴账簿、完税凭证、自然人身份资料、交易信息、结算记录、优惠证明等资料。
六、新旧政策衔接时间
🔹2026-11-01之后发生的业务:执行新规,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026.1.1-10.31期间业务:仍由自然人自行申报纳税,公司无需代扣。
⚠️风险警示
出现应扣未扣税款、逾期未申报、已扣税款不缴少缴、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税务机关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处理,会带来罚款、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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