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库散存(公司实拍)
01
公告适用的粮食范围
公告第八条界定: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作物籽实及薯类块根块茎。两项限定须同时成立,繁殖用途籽实不在此列。
02
指定企业制度与检疫许可申请
调整后增加了一项前置环节:确定这批粮运到哪家指定企业,并把这家企业的证明材料一并交上去。
01指定企业的认定程序
对照海关总署在政务服务指南公布的防疫、处理等条件进行自评估,确认符合要求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平台"向所在地海关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 海关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展加工业务,并实施检疫监督 符合性声明信息变化的,应提交变更申请;材料须真实、完整、准确 |
02检疫许可申请的三项调整
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须确定粮食拟运往的指定企业并提供证明材料 并在检疫审批申请单的"受理海关"栏填写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不再是货物到货口岸) 申请许可证前可先办《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持有该单可免交证明材料 |
初审联系单不改变检疫许可的审批要求,指定企业条件与后续监管照常执行。
03
违规情形与后续处置
公告第五条规定,进境粮食应在具备植物疫情防控条件的场地换运换装,装卸、运输、加工等各环节由指定企业、场地经营企业与运输企业分别承担防控责任;货主须将粮食进口申报的用途告知指定企业和场地经营企业。公告第六条列举七类违规情形,海关发现后除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外,并要求限期整改,其中第四类至第七类的处理后果更为直接。
01七类限期整改情形
未按规定实施植物疫情监测及防除措施 未按规定记录进境粮食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信息 进境粮食未按规定在指定企业加工、存放 未按规定在装卸、运输等环节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 未按规定对进境粮食实施有效的除害处理或加工处理 未按规定对下脚料、包装材料实施无害化处理 拒绝接受海关检疫监督 |
02违规情形的后续处置
上述七类情形中的第四类至第七类(未落实防撒漏密封措施、未实施有效除害处理、未对下脚料与包装材料无害化处理、拒绝接受检疫监督)发生在指定企业的,在整改完成前,对后续拟运往该指定企业的检疫审批申请,海关不予许可 指定企业拒不整改、整改不通过或无法整改的,其尚未加工处理的粮食应按海关要求妥善处置 |
该项规定对货主的影响最为直接:指定企业的选择不应仅依据加工能力与报价,尚需核实其植物疫情防控与除害处理记录的执行情况——处于限期整改状态的企业,将使后续货物受阻于审批环节。
04
施行前的准备工作
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相关环节尚有准备时间。
货主:确认指定企业已完成符合性声明审核并取得证明材料;材料未齐备的,先办《进境粮食初审联系单》;并将粮食进口申报的用途告知指定企业与场地经营企业 指定企业:完成自评估并通过单一窗口提交符合性声明及相关材料 申报环节:检疫审批申请单"受理海关"栏填写指定企业所在地海关 物流与场地环节:使用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的运输工具装载,落实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并在具备植物疫情防控条件的场地换运换装 记录与留存: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与发运流向信息按规定记录,并由货主与指定企业分别留存 关于施行时点:公告自2026年11月15日起实施,相关要求适用于此后受理的检疫许可申请。公告未就施行日前已受理的申请作出衔接说明,货主如遇"此前取得的许可证是否需要重办"等问题,建议向受理海关确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