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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出台,总部经济能级提升推向纵深

解读丨《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出台,总部经济能级提升推向纵深 外联发商务咨询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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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览:2026年10月20日,上海市商务委、市委金融办、上海海关、市经信委、市人才局、市数据局六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关于鼓励企业设立供应链总部的若干意见》(沪商规〔2026〕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将原"贸易型总部"政策全面升级为"供应链总部"。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10月19日。

一、政策出台意义

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背景下,企业对供应链韧性、效率和安全性的要求前所未有。上海作为“双循环”战略链接,亟需培育一批具备全球供应链资源配置能力的总部企业。若干意见的出台,是上海总部经济“朋友圈”的又一次扩容,也是上海总部经济发展战略的纵深推进,将有力助力“五个中心”功能高质量建设。

《若干意见》是上海对总部经济的认定逻辑、招商目标和政策支持体系进行了一次实质性调整,从吸引贸易规模和交易功能,转向吸引全球供应链的组织权、管理权和资源配置能力。《若干意见》在很大程度上承接并升级了原有贸易型总部政策,并非两套完全平行的认定体系。

如《若干意见》提到“供应链总部是贸易型总部的能级提升形态,核心是实现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合一’,需具备3项及以上综合管理功能”以及相关过渡条款等,因此可以把这项政策理解为上海贸易型总部政策的一次战略性升级和制度衔接,意味着上海对贸易型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正从贸易规模、营收规模导向转向供应链集成的功能能级导向。

二、供应链总部类型及认定条件

《若干意见》明确,供应链总部应为在上海市经营业务的企业,近三年内无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通过投资或授权管理形式,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行使跨区域供应链业务战略决策和管控职能。从类别看,分为管理型、服务型、平台型三个类型,定义及认定条件如下:


管理型供应链总部

定义:指负责企业集团内部统一采购、物流管理等供应链决策,以及最终产品销售等职能的总部机构。

认定条件:年度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人民币 (下同)或国际贸易规模达到20亿元,且满足以下条件:

  1. 在境内外拥有两个及以上分支机构;

  2. 集团内部原材料由申请企业集中采购或产成品由申请企业统一销售。


服务型供应链总部

定义:专业供应链管理企业设立的,为其他企业客户提供贸易、物流、结算等全球供应链一体化整合服务的总部机构。

认定条件:年度营业收入超过30亿元或国际贸易规模达到20亿元,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在境内外设有三个及以上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

  2. 与五个及以上国家或地区的贸易伙伴建立稳定供应链合作关系,且单个国家年贸易额超过1亿元。


平台型供应链总部

定义: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设立的, 从事跨境供应链撮合交易与配套服务的总部机构。

认定条件:年度平台运营收入超过10亿元, 且满足以下条件:

  1. 平台注册会员或入驻企业超过2000家,且非本市企业占比超过20%;

  2. 面向企业的平台年度成交总额(GMV) 超过150亿元。

《若干意见》同时明确,对上海建设全球供应链枢纽、提升国际贸易中心能级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申报流程酌情认定。《若干意见》同时明确过渡安排:原贸易型总部企业按本意见管理,符合条件的直接纳入;暂不满足条件的,可保留原待遇至2027年8月31日。企业有约10个月调整窗口期。

由于供应链总部是原先贸易型总部的全方位升级,同2021年7月市商务委、市发改委等四部门印发的《(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 沪商规〔2021〕5号)相比,《若干意见》中新类别总部营收门槛显著降低,但对企业实际总部管理能力提出更高标准,如"3项以上综合管理功能"和"境内外分支机构"硬要求等。同时对于平台型企业认定更加务实,以平台型供应链总部为例,注册会员和非本市比例有所下降,但增加年度平台运营收入超过10亿元的要求,既降低准入门槛,又确保真实商业价值。两版简要对比如下:


维度

原贸易型总部

(2021版)

供应链总部

(2026版)

变化方向

分类方式

按业务分4类

(国内批发零售、国际货物贸易、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平台交易)

按功能分3类

(管理型、服务型、平台型)

强调综合管理功能、境内外网络布局、资源配置能力

营收门槛

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100亿(占总营收50%以上)

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60亿(占总营收50%以上)

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40亿(占总营收50%以上)

管理型≥50亿、

服务型≥30亿(若是国贸均需≥20亿)

门槛显著降低

平台型指标

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GMV)≥50亿,面向企业≥GMV150亿,会员≥5000家且非本市≥30%

平台型GMV≥150亿,运营收入≥10亿,会员≥2000家,非本市≥20%

增收入要求,降会员门槛

分支机构

未明确要求


管理型≥2个、服务型≥3个境内外网点(或≥5国贸易伙伴且单国国贸≥1亿)

新增分支机构、服务网点等硬性条件

功能需求

贸易功能为主

3项及以上综合管理功能

从贸易规模营收规模导向到供应链集成

三、申请材料与程序

申请材料

  • 上海市供应链总部申请表;

  • 申请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如第三方审计报告等);

  • 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投资证明,或经母公司授权对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行使跨区域供应链业务战略决策和管控职能的授权证明;

  • 境内外分销网络、服务网点布局情况和相关投资证明等材料;

  • 全球供应链业务情况报告;

  • 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

  • 申报平台型供应链总部另需就平台注册会员数、上年度成交总额情况出具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认定程序

企业申报→区级初审→市级复核→公示认定→动态管理

企业向所在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材料,区级初审后报市商务委,市级会同有关单位和行业专家联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认定统一授牌,并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复核机制。具体申报时间、材料清单以主管部门正式通知为准。

四、六大支持措施及新亮点

六部门协同,形成了从贸易、金融、通关、产业、人才到数据的全链条政策供给体系,夯实保障基础、强化协同发力,为更深层次制度创新带来更多应用场景,举例而言:

  • 优先培育AEO高级认证企业、支持离岸经贸试点和外汇收支便利化、推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发展供应链金融,探索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强化人才服务保障等,直击企业运营需求与功能提升堵点,且部分内容首次写入上海总部经济支持政策法规,措施在《上海市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若干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供应链总部多元功能支持;

  • 供应链总部通关监管从“以企业为单元” 向“以供应链为单元”转变;供应链韧性评估是全新政策工具,不再只追求“效率”,而是兼顾“安全”,通过专业评估与指导,帮助企业识别薄弱环节、制定应急预案;若干意见首次将 "风险管控" 提升到与贸易、金融、人才同等重要的位置,要求企业建立安全库存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推动多元化布局,这与近年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重构的大背景直接相关,也与国家层面 "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的战略部署形成呼应;

  • 数字化转型发展成为新亮点。《若干措施》由六部门联合印发,数据局首次出现在总部类政策中,凸显数据要素的重要地位;工业大模型、AI质检等写入总部政策,顺应AI趋势发展;数据跨境快速通道的引入,有望降低供应链总部跨境数据流动合规成本,在自贸试验区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框架下,为供应链总部开辟一条更高效、更可预期的数据跨境路径。

支持措施

具体详情

通关与贸易便利

(一)通关监管便利。支持将供应链总部企业纳入本市AEO 优选培育推荐机制,支持适用“1+N”集团式、产业链供应链式 组团培育和认证。探索将供应链总部通关监管从“以企业为单元” 向“以供应链为单元”转变,形成以供应链总部上下游为单元的监管模式和通关便利服务。对供应链总部进出口货物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规格不符,以无代价抵偿方式免费补偿或更换的,按规定实施免征关税。

(二)支持拓展贸易网络。供应链总部推荐的海外专业展会, 可优先纳入我市重点海外展推荐项目,对供应链总部企业参加我市重点海外展给予支持。支持供应链总部布局海外展示中心、海外售后维修服务中心和备件基地,完善国际分销服务网络。

(三)拓展贸易新业态。支持供应链总部纳入我市离岸经贸业务企业试点,对企业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开展离岸经贸业务提供国际结算、贸易融资等便利。临港新片区对供应链总部在区内设立的离岸贸易专营子公司按规定给予支持。

物流仓储支持

(一)强化物流仓储设施建设。鼓励供应链总部在我市设立 仓库、开展仓库改建和添置自动化设备。支持供应链总部在“一 带一路”沿线国家等重点区域设立海外仓、物流配送中心等,可申请纳入公共海外仓相关服务体系。

(二)创新物流运输服务。对供应链总部开展“海运+铁路” “海运+公路”“空运+陆运”等多式联运提供便利服务,建立供应链总部中欧班列运力优先保障机制,在舱位配置、发运频次上给予倾斜保障。

提供优质金融服务

(一)外汇收支便利。建立供应链总部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服务通道,商务部门定期将供应链总部名单推送至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及审慎合规银行,支持审慎合规银行将供应链总部纳入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优质企业范围,推动总部企业享受特殊退汇免登记、贸易收支轧差结算等便利化措施,审慎合规银行自主决定单证审核类型和审核方式。支持供应链总部参与数字人民币跨境支付试点。

(二)跨境资金池。对供应链总部申请开展资金池业务给予政策辅导和培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集中代理境内外成员企业办理经常项目收支,将一定时期内收付交易合并为单笔交易轧差结算。

(三)创新供应链金融服务。组织供应链总部与相关金融机构开展专项对接,推动商业银行围绕供应链总部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订单融资、仓单和存货质押融资、供应链票据等业务,提供 “一链一策一批”综合金融服务方案。中国信保上海分公司为供应链总部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保单融资支持。

数字化转型

(一)强化数字化供应链协同。支持供应链总部整合采购、 销售、物流、仓储等上下游数据资源,对供应链总部开展智能产线、工业大模型部署、数字孪生、AI质检等给予支持。鼓励供应链总部利用国家区块链网络基础设施上海枢纽开展应用场景建设、打造示范应用项目。

(二)便利数据跨境流动。在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地区(上海)数据出境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框架下,建立供应链总部数据出境快速服务通道。供应链总部可向相关部门申请数据出境合规指引和相关咨询服务。

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指导供应链总部开展供应链韧性评估,建立关键物资安全库存机制,制定供应链中断应急预案和替代方案。强化供应链多元化布局,推动企业在全球建立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采购来源,降低对单一国家或地区的依赖。依托本市国际贸易公共服务平台, 为供应链总部提供全球供应链中断风险、关键原材料供应风险、 贸易政策变化风险等预警信息服务。

人才用工保障

(一)人才服务保障。将供应链总部推荐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人才可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便利。支持供应链总部为其企业人才申报东方英才计划等重点人才支持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供应链总部为其企业人才申请上海市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推荐申办在华永久居留;涉外员工在合规审慎银行核定的免审单金额范围内办理薪酬购付汇或收结汇,免予提交单证。

(二)出入境便利。需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从事商务活动的,可为其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邀请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商务人员,可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多次签证。

企业应对建议


现有贸易型总部企业:抓紧窗口期,制定企业功能升级路线图;逐条对标六大支持措施,积极对接政策红利。


潜力企业:新政策门槛降低、功能导向多元,一批具有达标潜力的供应链管理、平台型、服务型企业有望进入范围,建议积极申报。申报过程本身也是一次内部管理升级的契机。

从贸易型总部到供应链总部,差异变化是上海总部经济从"大"到"强"的进一步跃迁。这既是政策红利的新窗口,也是企业能级提升的新起点。UDC将持续关注政策落地进展,与企业一道把握机遇、共创价值。

如您有相关政策咨询或业务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张宇婕   商务咨询部  总经理

联系邮箱   zhangyujie@shftz.cn

联系电话   +86 136 6152 6591

阅读《若干措施》全文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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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C 研究中心

撰文编辑:程兆博

排版设计:胡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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