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博茨瓦纳共和国土地和农业部签署的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允许符合规定的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进口。现将有关检疫要求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与准入商品
本次准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及中博双方签署的关于博茨瓦纳鲜食柑橘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允许进境的鲜食柑橘品种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橘(Citrus reticulata)、葡萄柚(Citrus paradisi)及柠檬(Citrus limon)。产地限定为博茨瓦纳柑橘产区。
二、注册管理与有害生物监控
果园与包装厂注册
输华柑橘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博方审核并由中博双方共同批准注册。注册信息涵盖名称、地址及注册号,以确保溯源准确。每年出口季前,博方需向中方提供注册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中方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包括: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非洲龟蜡蚧、黑丝盾蚧、非洲橘硬蓟马及苹果异形小卷蛾。
果园监测与记录
输华注册果园须在博方监管下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及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针对地中海实蝇、纳塔尔实蝇及苹果异形小卷蛾,自开花期至收获期每平方千米至少设置3个诱捕器(不足1平方千米果园不少于2个),每两周检查一次;针对非洲龟蜡蚧、黑丝盾蚧和非洲橘硬蓟马,同期每两周监测一次。所有监测调查、防治及化学药剂使用记录须保留至少两年,并按要求向中方提供。
三、加工包装与冷处理要求
包装厂与包装规范
输华柑橘的加工、包装、储藏及装运全过程须在博方官员或其授权机构监管下进行。包装厂应保持卫生并具备防虫网等防止再感染措施。果实须经剔除、清洗、杀菌、打蜡等工序,确保不带昆虫、螨类、枝叶根及土壤。输华产品须单独存放并与发往其他市场的产品分开包装。
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且未使用过,木质包装应符合ISPM 15标准。每个包装箱及托盘须用中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并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及包装厂注册号等信息。集装箱装箱前须检查卫生条件并采取防虫措施。
冷处理技术指标
所有输华柑橘须在博方监管下实施冷处理。柠檬果肉温度需保持在3℃及以下,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其他柑橘果肉温度需保持在-0.2℃及以下连续处理16天以上,或1.0℃及以下连续处理19天以上。冷处理前,水果需预冷至少72小时以达到规定温度。
四、出口前检验检疫与证书签发
抽样检查与离境管理
贸易开展前两年,博方应按每批货物2%的比例进行抽样检查;若两年内无植物检疫问题,比例可降至1%。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博方须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检查记录备查。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经检疫合格的货物,博方应按ISPM 12标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包装厂注册号及集装箱号,并在附加声明中确认货物符合议定书要求且不携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证书须注明处理温度、时长及设施代码;实施途中冷处理的,须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及处理温度、起止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博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证书样本备案。
五、进境查验与不合格处置
输华柑橘到达中国口岸时,海关将核查《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物检疫证书及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货物须从指定口岸进境,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将作退回、销毁或除害处理: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检出中方关注或博茨瓦纳新发生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特此公告。
附件:1.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2.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docx
3.途径第三国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补充要求.docx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