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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发布便携电池可拆换豁免新规!这8类电池产品可豁免,但豁免≠免测

欧盟发布便携电池可拆换豁免新规!这8类电池产品可豁免,但豁免≠免测 上海世通检测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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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于 2026 年10 月 22 日发布关于便携电池可拆卸性和可更换性豁免的授权法规(EU) 2026/1770,对电池法规第11 (2)条进行了补充。该法规将原有2类豁免情形扩充至8类,条例自发布后第20日生效。



与之一同发布的还有欧委会更新版适用指南(C(2026) 5032 final)。这意味着,距离2027年2月18日便携式电池可拆换义务全面适用,豁免规则已基本明确。


电池法不是“一个认证”,而是一套体系


不少老板的第一反应是:“电池法是不是做一个CE就行?”——并不是这样。



(EU) 2023/1542 覆盖电池全生命周期,要求横跨五条线:


  1. 有害物质限制:汞、镉、铅等限值(如便携式电池铅含量限值0.01%/100ppm),并与 REACH 附录XVII、POPs 法规叠加适用;


  2. CE符合性评定:2024年8月18日起,电池投放欧盟市场前须完成符合性评定程序、出具欧盟符合性声明并加贴CE标志;未完全采用协调标准等情形下还涉及公告机构介入;


  3. 标签与信息:分阶段实施的“实体标签 + 二维码数字信息”双轨制;


  4. 可持续性指标:碳足迹声明、再生材料含量比例、电池护照;


  5. 生产者责任延伸(EPR):生产者登记、废旧电池收集、处理/回收/再利用/再制造、报废信息提供、废电池运输及向主管部门报告,须按成员国逐一注册履责,不存在“一国注册、全欧通行”。


可拆换要求与豁免内容:


作为对第1款的例外,以下含有便携式电池的产品可设计为仅能由独立专业人员拆卸和更换电池:


(a) 专门设计用于经常在有水溅、水流或水浸的环境中运行,且可清洗或冲洗的设备,包括可穿戴设备在内;


(b) (EU) 2017/745号条例第2条第(1)款所定义的专业医学影像和放疗设备,以及(EU) 2017/746号条例第2条第(2)款所定义的体外诊断医学设备;


(c) 可穿戴设备安全性、耐用性或防水性可能因用户接触电池而受损,且:

(i) 由于其特性、尺寸或形态,被认为体积过小,无法让终端用户正确安全地更换电池;或

(ii) 依靠紧凑且密封的外壳来保持功能完整性,包括防尘和防震;


(d) 截至2030年7月31日,配备可充电电池的电动玩具。当由于玩具的性质或尺寸,在欧盟玩具指令2009/48/EC第10 (2)条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为确保玩具安全而有必要豁免时;


(e) 专为食品加工过程中食品接触设计的无线温度探针;


(f) 防爆环境专用产品指令2014/34/EU第1条的适用范围内的产品;


(g) 专门设计用于皮下给药的给药系统;


(h) 用于安装在农业和建筑机械顶部的远程信息处理设备,且在其预期使用过程中需承受强烈振动、灰尘及潮湿环境。



需要特别注意几点:


  • 上述均为部分豁免:电池仍须可由独立专业人员拆卸和更换,并非允许采用永久不可更换的设计;除电动玩具外,其余豁免均须以“保障使用者和设备安全确有必要”为前提,举证责任在制造商;


  • 豁免不免除其他义务:电池及不可重复使用紧固件等备件的5年供应义务、在线公开的更换说明与安全信息、兼容电池技术规格、不得以软件或零件配对限制兼容电池更换等要求,对豁免产品同样适用;


  • 第11(3)条还单独规定了完全豁免情形(基于供电连续性安全需要或数据完整性需要而必须永久连接的产品,如部分维生医疗设备、烟雾报警器等),与上述8类部分豁免的法律依据和举证要求不同,不可混用。


  • 电动玩具的豁免属于过渡性安排,相关厂商应提前规划2030年7月31日之后的产品设计路线,而不应将其视为长期豁免。


关键时间节点


  • 法规生效:欧盟公报发布后第 20 天,全欧盟强制适用;


  • 可拆卸强制落地:2027 年 2 月 18 日,豁免条款同步执行;


  • 玩具临时豁免截止:2030 年 7 月 31 日,到期后重新设计结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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