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条例》把这两件事拆得很清楚。
董事辞任,书面通知送达公司、按通知指明的日期即告生效;按注册处官方解读,该通知甚至无须签署,符合条件时用电邮送出也算数。
信到了,职务就结束了。但注册处那边,什么都没发生。
一、信是信,册是册
让名册同步,是公司的责任:董事停任后 15 日内,公司须交付表格 ND2A 登记申报。这 15 天按日历计算,连周日和假期一起数(公司注册处,同上)。
问题在于,需要交表的公司,恰恰是你刚刚离开的那家。它不动,你就在名册上多挂一天——而名册是公开的,银行、合作方、将来打官司的对手,看到的都是旧状态。
二、公司不动,你动
条例为此留了一道出口,很多被挂名的人不知道它存在。
按注册处官方问答的口径:若公司已交付 ND2A,辞任董事无需另行申报;只有当辞任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会把辞职一事通知处长,才须自行交付表格 ND4 登记。
三张纸对应三层责任。来源:公司注册处「董事及公司秘书」常见问题及 ND2A 填表须知,《公司条例》(第 622 章)。
ND4 的妙处在于它的设计逻辑:默认等公司,但不赌公司。你在第 2 步看不到动静,就可以自己走到第 3 步,不必先跟谁打官司。
三、查证:两分钟的自查
想知道自己名下还挂着几家公司,不用托人打听。
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设有董事索引,可按姓名检索某人在港担任董事的纪录,按订明费用查阅(公司注册处「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资料一览表」)。
查完若发现「幽灵职务」,顺序是先向公司发书面通知,留证据;等满 15 日未见申报,再考虑 ND4。
若你是那家公司仅余的那名自然人董事,另有一个坑:私人公司依法须有最少一名自然人董事,船空了,公司自己先违了规。
名字这种东西,挂上去往往只要一次签字,摘下来要走完三张表。
这不是制度刁难,是它默认:宁可多几道确认,也不让一个人无声无息地从一份公开纪录里消失——无论消失的方向是进来,还是出去。
主要来源:公司注册处「董事及公司秘书」常见问题(cr.gov.hk);表格 ND2A 填表须知;《公司条例》(第 622 章)第 457、464 条;公司注册处「已公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的资料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