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商标若近10年无人问津,按常理本难逃被撤销命运。但在Altron诉Tracker案中,残存商誉为该商标延续了生命。此案不仅凸显了诉讼资格与司法裁量权在“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关键作用,更引发了对独占性权利存续边界的深层思考。
案件背景:近十年未用商标面临撤销危机
注册商标连续5年未使用通常面临撤销风险。然而,比勒陀利亚高等法院在Altron Ltd诉Tracker一案中,面对一枚虽近10年未曾使用却仍稳居注册簿的商标,围绕诉讼资格、残余商誉及法院裁量权边界展开了深入探讨。
纠纷概览与申请理由
Tracker拥有4项“TAKING BACK TOMORROW”(夺回明天)标语注册商标,涵盖第35、37、39和45类商品/服务。双方确认自2016年起该商标未再实际使用。Altron公司拟采用近似标语“TAKE ON TOMORROW”,遂依据《商标法》第27(1)(b)条,以连续超过5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上述注册。
核心争议:诉讼资格与残余商誉认定
诉讼资格门槛严格
法院首先审查了Altron是否具备“利害关系人”资格。尽管Altron主张两商标不构成混淆且自身注册已获有条件核准,但其同时执着申请撤销在先注册的行为存在逻辑矛盾。既然对方商标既不相近也不构成障碍,撤销行为便缺乏真实的商业利益支撑。据此,法院裁定Altron不具备诉讼资格。
残余商誉成为实体审理焦点
为防备上诉风险,法院进一步就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法院强调,商誉不因使用停止而必然消散,需综合考量过往使用规模、广告影响力及公众认知度等因素。本案中,Tracker曾投入超1.45亿兰特进行长达9年的全国性广告宣传,且相关证据未被质疑,足以证明其品牌仍具持续商业价值。因此,法院认定该商标享有实质性残余商誉。
法定豁免路径受阻
Tracker试图援引《商标法》第27(5)条关于驰名商标免于撤销的规定,但受限于Blue Lion案先例,该条款目前仅保护符合条件的外国权利人。因此,Tracker无法直接获得法定豁免,残余商誉仅能作为法院行使裁量权的考量因素。
判决结果:司法裁量权驳回撤销申请
本案确立了重要原则:“不使用”证据并不必然导致商标撤销。即使法定条件成立,法院仍保留基于残存商誉、误导可能性及公共利益等因素的综合裁量权。鉴于Tracker拥有实质性残存商誉,且Altron部分行为受到批评,法院最终行使裁量权驳回了撤销申请。
案件启示与行业反思
对商业现实的承认
判决亮点在于承认品牌不会因停止投放而瞬间消失。成功的广告活动能在停用后持续产生商誉,法院不愿让其他经营者坐享他人经年积累的市场价值,这与“声誉可能在使用结束后继续存续”的原则一致。
值得商榷的证明标准
该判决也引发两点质疑:一是是否削弱了清理闲置商标、维护注册簿严肃性的公共利益;二是残余商誉的证明主要依赖历史成功和专家证词等间接证据,缺乏针对当前消费者认知的直接市场调查数据。此外,对企业“预防性”撤销申请的严苛资格限制,也可能增加未来商业不确定性。
平衡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
Altron诉Tracker案表明,评估“不使用”后果不能脱离商誉积累。虽然长期不使用时若有实质性残存商誉且整体情况不利撤销,注册未必会被取消,但这并非绝对安全牌。真正的挑战在于厘清记忆转化为垄断的时间节点,确保商标注册簿既能反映真实商业使用,又不至于沦为亡灵永生的场所。
(编译自www.mondaq.com)
翻译:刘鹏 校对:吴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