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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护航 行稳致远——协会成功举办法律专题会员活动

以法护航 行稳致远——协会成功举办法律专题会员活动 国际海运船东协会
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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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下午,国际海运船东协会举办本月会员活动,特邀北京安杰世泽(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阎冰律师主讲「船舶营运过程中与货物有关的担保」。近百位会员单位负责人、商务及海务管理人员到场交流。



阎冰律师深耕航运物流、保险与再保险领域二十余年,担任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连续获得Chambers、Legal 500等权威法律评级机构推荐,是海商海事法律领域的资深专家。



保函的获取与提供是运输合同履行及航运事故处理中关键的风险控制手段。本次交流聚焦如何规范使用担保工具,直击船东经营中的四大核心风险场景。


四大板块,直击船东「担保关」


(一)无单放货与换单风险防控


凭正本提单交货是承运人的合同义务。阎律师结合近洋航线交单滞后、融资性贸易及换单操作失误三类高发场景,剖析了贸易纠纷向船东提单赔偿传导的路径。他特别强调:融资性贸易项下的无单放货,保赔协会有权拒赔,承运人需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在于严格控制提单或货物,确保全程留痕;接受保函时应参考国际保赔集团(IG)建议格式,严格审查担保主体、送达条款、责任范围、适用法律及纠纷解决机制。



(二)货损货差与清洁提单签发


面对货损货差,首要任务是厘清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边界,善用单位责任限制与法定免责事由,并第一时间申请联合检验以固定证据。

若货物装船时已存在瑕疵需签发清洁提单,务必取得托运人或承租人的书面保函。需注意,保函仅覆盖表面轻微瑕疵;若明知货物存在严重缺陷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可能构成对善意第三人的欺诈。赔付货方后,可沿租约链条逐级追偿或依据保函另行索赔,两条路径应并行推进并严格把控时效。



(三)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处理


救助与共损虽源于同一事故,但涉及不同法律关系。船长及船东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该合同对货主具有约束力。在未取得满意担保前,船东应尝试通过留置货物等手段控制局势。共同海损的分摊请求权与运输合同紧密相关,合理的担保措辞安排有助于保障船东行权。


(四)租约、提单、保函的纠纷解决协调


同一案件中,租约、提单、保函可能约定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若程序协调不当,追偿将陷入拉锯战。阎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提示:保函条款设计应跟随主债权,以提升执行便利性为目标,力争争议在同一程序中闭环解决。



现场互动热络,干货满满


互动环节,会员代表结合船舶经营中的真实案例踊跃提问,阎律师逐一细致解答,现场气氛热烈。参会人员纷纷表示,本次交流内容贴近实务、针对性强,有效厘清了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盲点,对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以法护航,方能行稳致远。协会将持续聚焦会员企业经营实际需求,组织更多高质量的专业培训与交流活动,整合政策、法律、金融等专业资源,助力广大会员企业共同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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