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摞盖章单据,两名专人盯现场。 8500万货款,法院一分没判回来。 不是对方赖账,是法院认定:这单买卖,根本没货。
做风控这么多年,这种案子我见得不少。但这一单,把很多公司以为"万无一失"的风控,扒得干干净净。
一家国企背景的供应链公司做煤炭生意,单据收
了一大摞:收货确认单、磅单、收货明细表、结算明细表、化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500多万。
现场还派了两名专人,一个守发货煤场,一个驻收货焦化厂。
结果呢?买方付了1000万后开始拖欠。
卖方起诉,要货款8000万、违约金400多万,还要母公司连带责任。法院全给驳回了。
法院的理由就一句:名为买卖,实为融资性贸易,买卖合同无效。
单据齐全、人盯在现场,为什么还被认为没货?下面拆开看。
2024年,A把近4万吨肥煤卖给B,B转手卖给C,C每吨加20元卖给D。D是谁?A控制的关联公司。
三份合同,指的都是同一个收货地:当地一家钢厂的焦化厂备煤车间。
货从A出来,绕一圈,又回到A自己人手里。中间每一家都加了价、都收了单据、都以为自己做了笔正经买卖。
C付了1000万后停了。B起诉,要剩下的8000多万货款加违约金,还要C母公司担连带责任。
法院没支持。认定各方以虚假意思订立买卖合同,合同无效,货款、违约金、连带责任,全驳回。案件受理费几十万,B自己掏。
B手里的单据,形式上相当齐整。C出了收货确认函、收货明细表、盖章化验单、结算明细表,外加8500多万的专票。张张盖章,张张能对上结算。
真正击穿货物真实的,恰恰也是这些单据。法院抓了三件事。
第一件,车牌是假的。 C调了车管所信息:收货明细表里的运输车辆,有的已注销,有的逾期未检验被扣留,有的已经转让过户。这些车根本不可能上路拉煤。
第二件,上游自己认了。 A当庭承认:过磅单是根据资金使用量倒推出来的,为的是满足买卖业务的形式要求。同一辆车,在明细表里同一天出现了不止一次。
第三件,聊天记录露馅。 双方微信从头到尾没谈过货,聊的都是盖章、走流程、回款。C反复问的是"你们给A付款了吗",还把B向上游付款的时间,当成自己已经回款的依据。
单据张张盖章、张张能对上,为什么一戳就破?因为单据多和全,不等于证据链闭环。
这套单据的致命伤在信息本身:车号是假的,过磅单是倒推的,化验单的出具方后来被证实深度参与了资金安排。
每一份单独看都有模有样,信息项之间、单据和外部事实之间,全对不上。
B收单时只做了形式审查:有没有章、金额对不对、数量能不能勾稽。唯独没核验单据项下那些信息是不是真的。
B把能想到的风控都做了:选国企当交易对手,单据齐全,派人去现场盯收发货,国企确认收货再付上游款。听起来挑不出毛病。
派一名员工守发货煤场看装车过磅,另一名员工驻收货焦化厂对接验货。还拿出了火车票、住宿发票、微信记录、过磅单。
法院的评价很直接:这些只能证明有人在场。
第一,盯错了对象。 两个员工盯的是装车收发货的现场动作,没跟单据一一对应。判决书说得很清楚:B既没证明收货方收到了合同项下的货,也没证明C实际参与了接收确认。人去了,不等于货交了。
第二,不懂行,异常摆在眼前也看不出。 因为不懂行业,交易里的异常点一个都识别不了。以为单据齐全就证明业务真实,以为风控"闭环"就管住了风险。
人在现场看到的,是闭环里自己演给自己看的一环,没有任何独立第三方佐证货物交付。
第三,单据没有交叉验真。 交付和单据对不上号。员工对接的验货、化验、结算,本质是在给一套预设好的单据补签字,不是在核验货物交付。
一句话:人盯的是流程走完,没盯住交易货物。
这笔业务的风控,建在合同、批次、结算这些"大单元"上。唯独没落到最小资产单元。
一车货,是煤炭汽运交付的最小颗粒,也是造假和验真共同的最小单元。
B没有建立"一车一运单"的最小数据集。上游发货车辆和下游收货车辆没有逐车对应;车牌、时间、载重、轨迹之间没有交叉比对规则。
最小资产单元的真实性,从头到尾没被验证:车号是真是假没人核,同车同日重复没人查,发货和收货两张表指向的是不是同一批货,没人对。
大单元上的一切"齐全",都是小单元失真的汇总。
风控必须下沉到一车:一车一档、逐车比对、逐车验真。最小资产单元立住了,交易才立得住。
一旦法院认定"名为买卖、实为融资性贸易",损失不只是一笔货款。合同自始无效,违约金、连带责任全部落空,几十万受理费自己掏。
对国企来说,还面临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钱没了,只是第一步。
第一,收单加一道交叉验真。 不看单据多不多、全不全,看真不真、实不实、合不合理、闭不闭环。
单据和单据之间要能匹配,运输轨迹要能验证,单据项下的信息要经得起合理性推敲。
第二,现场监装监收要证据化。 监装、监发的信息要能对应,还要能和其他单据匹配呼应。
人在现场不是目的,留下能证明货确实交付的证据才是目的。
第三,把聊天记录当第二份合同审。 从头到尾没谈货、只谈盖章和回款,这本身就不合常理。
合同签订、履行、货物交付、验货检测,都要符合买卖的特征,别留下和买卖逻辑对不上的用语。
第四,要懂行。 很多异常点,不是风控动作没做,是做的人看不懂。
尤其是一车一运单这类最小资产单元的操作型核验,风险往往不在大处,全在细节:一辆车一天能跑几趟、载重合不合理、在途时间对不对,行内人一眼能看出不对,外行人把单据盯穿也看不出问题。
细节,恰恰是懂行的人最值钱的地方。
8500万的教训,不在那笔钱。在于那摞"张张能对上"的单据,恰恰就是坑。
单据是果,货物是因。没验因,果再漂亮也是空。
说明:案例取材于某国企背景供应链公司煤炭贸易纠纷判决书(当事人 A/B/C/D 已脱敏,案号因脱敏未公开);文中交易结构、法院认定的事实与裁判理由均依据该判决。
说明:《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 号),对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零容忍。
说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作者:张春艳律师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怡亚通等供应链企业风控总监,负责公司金融产品架构设计、合规与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项目风险防控,拥有十余年供应链金融风险防控实战经验。为几十家国企供应链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与合规/风控专项法律服务,并成功办理了几十起因供应链金融产生的民商事争议解决案件。
曾为三井物产、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中国银行深圳分行、顺丰数科、英捷迅、联合利丰、开思、蜀道集团、深圳川能、四川能投、黑龙江省交投集团、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郑州航空港、广西交投、江西省财政厅、新疆商贸物流集团等国企旗下供应链板块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来源:问行家 大宗风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