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环境的变化也在影响合同安排。云服务、SDK、第三方API、大模型使数据处理环节增多,参与主体更加分散。一份SaaS合同背后可能涉及云厂商,AI服务合同背后可能还有模型供应商,境外关联公司也可能参与其中。数据在哪些环节流转、出了问题由谁承担责任,比过去更难判断。
合同里的数据条款,因此不再只是附属内容,而是决定风险分配的核心条款。处理目的和范围没写清,超范围使用就没有违约依据;安全措施和事件通知写得虚,出了泄露既无法验收,也容易错过处置窗口。删除返还没约定,合同结束后数据留在对方系统里收不回来。
判断一份合同是否需要约定数据条款,可先考察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情形:
一方要接触、存储、使用另一方的个人信息或数据;
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共享、传输数据;
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数据;
数据需要出境;
涉及重要数据、核心数据、数据权属或安全运维。
存在上述任一情形的,应当考虑在合同中设置相应数据条款。具体判断不能仅以合同类型为依据。咨询服务合同,若顾问仅出具报告、不接触数据,通常无需数据条款;但顾问需访谈客户、调取用户数据进行分析时,则另当别论。劳动合同通常不按数据合同处理,但涉及背景调查的单独同意、考勤监控的边界,或集团内员工信息的跨境传输时,相应数据条款仍应补充。保密协议同理,尽调材料中含个人信息的,保密条款仅能约束对外披露,无法覆盖使用范围、删除及事件通知,需另行约定。
决定条款位置与强度的,是数据在合同中的实际角色,而非合同名称。角色不同,条款的详略、所处位置以及与其他条款的联动关系亦不同。下文按数据在合同中的角色分为三类。
02.
第一类,数据本身就是交易内容
这一类的共同点,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处理数据。委托处理、数据共享、共同处理、数据交易、数据许可、API数据服务、数据出境、跨境传输、集团内数据共享,以及SaaS、云服务、运维、系统开发、AI模型训练、数据标注、算法服务,都属于这一类。
这类合同里,数据条款不是附属条款,而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写不完整,合同的核心义务就很难确定,更谈不上执行。
条款设计从角色和关系开始。谁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谁是受托处理者,谁是共同处理者,要先定下来。角色不同,义务就不同,受托处理者只能在委托方指示范围内处理。共同处理者要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但内部约定只在追偿层面有意义,不影响个人向其中任何一个处理者主张权利。造成损害的,各处理者对外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角色界定一旦有误,后续责任分配也容易出现偏差。
处理目的、范围和方式,适合用清单来列。目的不要用“包括但不限于”这类开放表述。字段要逐项列明,敏感个人信息单独标注。最小必要尽量量化,落到数据量上限、访问人员范围、权限级别和存储期限。清单之外的目的,原则上不处理。
转委托和出境是重点。未经书面同意,不得转委托,关联方、云厂商、外包商也不例外。确需转委托的,要披露分包商名称、注册地、处理目的、字段、期限、安全措施以及是否出境,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分包商的行为,处理方要向委托方承担全部责任。出境要写明路径,是安全评估、标准合同备案、认证,还是依法适用的豁免情形,并约定维持路径有效的义务。
安全措施在实务中经常写得笼统。等保定级、传输与存储加密、基于角色的访问控制、日志留存、漏洞修复时限,这些如果不落到条款里,出了事很难验收。属于《网络安全法》规定的网络运营者的,应按法定要求留存网络运行与安全日志不少于六个月;不属于网络运营者的,双方也可以另行约定访问日志和操作日志的留存要求。
事件通知同样要写到可操作。触发标准覆盖“发现或合理怀疑”,合同可以约定初报、补充报告和调查报告的节奏。法定通知义务仍应遵循立即通知的要求,这一点不能用合同约定的时限去替代。对外口径由谁控制、处置费用由谁承担,也要事先说清楚,否则事件发生后各方各说各话。
主体权利响应和删除返还,需要具体到操作层面。主体请求的协助时限应具体到工作日,处理方不得自行向个人答复,统一转交委托方响应。合同终止后,数据按通用可机读格式返还,从生产、测试、备份和第三方副本中不可恢复地删除,并出具删除确认函。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保存期限未届满或技术上确难立即删除的,处理方应停止除存储和必要安全保护之外的处理,障碍消除后立即删除。
责任分配要分层。一般违约和重大违约分开,数据泄露、超范围处理、未经同意转委托、违规出境,列为重大违约,触发解除权,并明确是否受责任上限限制。行政处罚和第三方索赔是否可赔,也应在条款中写清楚。这类损失金额往往不小,事前不写,事后很难谈拢。
03.
第二类,数据是业务履行中绕不开的环节
有些合同不以数据处理为主要内容,但履行过程中数据会经过对方。客服外包,坐席需要查看客户信息。劳动合同,背景调查、考勤监控、集团内员工信息传输都可能涉及个人信息。这类合同不是数据合同,但数据条款无法回避。
这类合同的数据条款是嵌入性的。条款的详略程度,取决于主合同本身的风险分配。条款约定过宽,会改变主合同原本的责任结构;约定过窄,发生数据事件时缺少可直接援引的依据。
使用范围是首先要写清的。数据仅用于履行本合同,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二次利用、转售、对外提供。这一条不能停留在原则层面,要落到具体场景。如,营销合同中,应写明人群包仅用于本次投放,不得沉淀为服务商自有数据。
告知同意的责任要分清。谁负责取得同意,谁负责保留记录,应在合同中明确。涉及生物识别、医疗健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的,还应明确由哪一方取得单独同意,并留存完整记录。采购合同中,供应商接触客户信息的,应写明供应商不得以自己名义收集、使用。
权限和最小必要不能只停留在原则层面。谁可以访问、权限怎么审批、人员离开后怎么收回、日志留多久,这些都要在合同里约定清楚。不同业务场景可以有不同的要求,比如一线人员大量接触客户信息的,权限要限定到最小必要。涉及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展示环节应做脱敏处理。有外部人员提供维护服务的,应通过合同约定的安全方式接入,临时权限用完即停。履约期间,业务数据不得擅自复制、转移或存储到合同约定之外的场所和设备。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取得书面同意,并记录使用范围、期限和责任人。
删除和证明是这类合同最容易遗漏的部分。合同结束后,数据怎么删、什么时候删、怎么证明已经删了,要写到删除范围包括生产、测试、备份和分包商持有的副本,并要求出具删除确认函。事件通知同样要写清楚:发现数据事件后多长时间内通知、通知谁、如何配合调查、费用由谁承担。责任分配要区分一般违约和重大违约,明确赔偿范围。
保密条款的规制对象是未经授权的披露行为,而数据条款需要解决的是处理活动本身是否被允许、终止后如何处置、发生事件如何通知以及责任如何划分。两者规范的对象不同,保密条款无法替代数据条款的功能。
04.
第三类,数据不是主角但交易绕不开它
这类合同的核心是交易本身,数据不是交易标的,但交易绕不开它。股权收购、资产转让、融资、合资、重组,交易标的或交易过程中都可能涉及数据。买方尽调时要看目标公司的用户数据,估值时要考虑数据的权属和使用安排,交割后员工信息、客户信息还要迁移或删除。数据不是主角,但交易前后都得处理。
物业安防、门禁、生物识别是否归入这一类,要看数据在合同中的功能。日常管理中持续采集人脸、指纹用于通行或考勤,属于业务履行环节,归入第二类。只有在交易尽调、资产评估或交割环节临时调取这些数据时,才适用本类条款。
这类合同的重点不在日常处理,而在交易前后的数据风险分配。
权属和陈述保证是首先要处理的问题。目标公司持有的数据权属是否清晰,来源是否合法,授权链条是否完整,有没有未决的数据纠纷,这些要写进陈述与保证,并和赔偿挂钩。权属的表述宜落到权属安排、使用许可与收益安排,简单套用所有权概念并不准确。
尽调数据的使用限制要明确。数据室里的数据只能用于评估交易,不得复制、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不得向无关人员披露。交易终止后要删除并证明。
交割之后的数据整合、迁移和删除,也要在交易文件里提前安排。交易完成后数据怎么整合、员工信息怎么转移、客户同意如何衔接或是否需要重新取得、不再需要的数据怎么删除。涉及批量员工信息或客户信息转移的,不能只靠交易条款,还要完成告知和同意的衔接,否则即便签了保证条款,仍然可能产生个人信息侵权风险。涉及出境的,要确认路径是否仍然有效。违反数据合规陈述保证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严重时可行使退出权。
这些条款往往嵌在交易条款或保密条款里,负责交易本身的律师容易忽略数据合规问题。但一旦交易涉及数据资产,缺了这些条款,交割后的风险很难分配。
合同类型只能提供初步定位,具体条款仍应结合数据的来源、流转路径、使用主体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处理安排确定。这些要素与合同实际相符,条款才具备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星球更新】21类常用协议模板及条款审核要点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