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高新区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马队长
配方类专利理论对配方类商业秘密的影响小结
配方类的商业秘密,其秘点组织也可借鉴配方专利的方法,将秘点的设置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两类。两类不同的表述导致对比文件对秘密性的影响不同,对侵权认定的影响也不同。开放式的配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大于封闭式的配方商业秘密,但是开放式配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相较于封闭式商业秘密更易于被破坏。
总结
由于商业秘密权利被创设的时间不长,相关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具有很强特点的配方商业秘密。应该借鉴配方专利现有研究和成果,在秘点的组织上设置开放式和封闭式的两类表述,研究两类商业秘密对秘密性的认定和侵权的认定等理论和实践,以填补配方商业秘密研究的空白。
思考
本文的写作思考来源于一起作者参与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
在庭审中,权利人主张的配方商业秘密的表达类型是开放式。很明显,开放式的秘点设置其权利的范围宽于封闭式的设置,因此有利于权利人对侵权的认定。
但是开放式的配方商业秘密其秘密性较为脆弱。一旦被告提出了含有权利人秘密设置中的组分的对比文件,即便该对比文件还含有其他组分,依然破坏了该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这点上与封闭式表达的商业秘密秘点设置不同。此种情况下,封闭式设置的商业秘密在对比文件中含有其他组分时候,其秘密性依然存在。
但是庭审中,权利人并不承认这个观点。权利人认为,对比文件中含有多于权利人设置的其他组分,因此不能破坏其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很明显,这种观点其实是一方面侵权判定的时候,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表达是开放式,以取得最大的保护范围,但是另一方面在秘密性认定时候,又认为自己的商业秘密表达是封闭式,从而两边都占便宜的观点。
可惜这个认识,即便在知识产权鉴定人中也未达成共识。有些鉴定人也附和,对比文件包括权利人主张的配方之外的组分没有破坏秘密性。这个观点产生的原因是没有认识到,在配方类的商业秘密中的两种设置方法,以及不同设置对秘密性和侵权认定的影响。这也充分体现了商业秘密理论研究和实践的空白点甚多。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本文借鉴配方专利的理论和实践,对配方商业秘密进行解释的一个尝试和思考。不妥之处,还望大家指正。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标准和规范,一定会有各式各样的诉讼案件发生,同时也会有各式各样的判决,因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较晚,制度还不够完善,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我们还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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