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文件,能源保供中长期合同,是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天然气保供中长期合同的统称。
其中,电力保供中长期合同管理是指为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现有电力中长期市场交易签订、明确电力曲线和价格机制等条款、包括年度(含数年)和月度(含多月)及月内多日时间周期、接受政府指导和监管的电力交易合同。
跨省跨区合同中,价格由送电方与受电方在贯彻落实国家能源战略和规划的前提下,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协商确定。明确以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送电为主的跨省跨区送电项目核准前,送电方与受电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的原则,协商形成送电价格机制。
省内合同的签约量,应当满足稳定电力生产供应基本秩序的需要,达到供需双方上一年度发(用)电量的一定比例,签约比例根据电力供需形势、电源出力可靠性、新能源消纳需要、电力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统筹确定。
省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和电力交易机构落实能源保供责任,确保达到签约比例要求,并做好发用两侧签约比例合理匹配。参与现货市场交易的企业,其签订的中长期合同比例应当达到能源保供相关要求。
省内合同中,价格由供应方与需求方通过市场交易形成。鼓励供需双方在合同中建立与电力市场供需、电力用户承受力、发电燃料成本等因素关联的价格浮动机制,更好应对市场波动。各地不得强制要求签订固定价格。
原文如下:
编辑、排版 | 李亮子
审校| 刘子明
来源: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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