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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域名权:律师建议

捍卫域名权:律师建议 俄区外贸通
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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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网站所有者常常面临内容被复制以及其他侵权行为,甚至无法向不法分子提出索赔。律师事务所“金与合作伙伴”(Gin & Partners)的律师叶夫根尼·马克西莫夫为E-pepper.ru的读者提供了若干保

仅有1%的网站所有者将域名注册为商标,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大量侵权行为频发。网站所有者常面临内容被复制等侵权问题,甚至难以维权。“金与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叶夫根尼·马克西莫夫为E-pepper.ru读者提供了以下域名保护建议:

若未将文字标识注册为商标,域名易遭非法复制。但即使未单独注册,公司仍可依据现行司法实践,通过法院禁止他人在域名中使用其识别标志。

法院判决关注的核心要素

  1. 标识同一性:域名与企业名称、商业标识或商标需具备图形和语音相似性(通常经语言学鉴定)。
  2. 业务关联性:若网站宣传的产品/服务与权利人类似,是禁止使用该域名的有力论据。
  3. 权利先后顺序:比较域名注册与商标(或企业名称)确立的时间,商业标识举证相对复杂。
  4. 合法使用权:审查域名所有者是否拥有该名称的合法使用依据。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两种保护情形

  1. 域名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法院通常判决转让域名或禁止使用,并判令赔偿。例如Swatch AG诉“swatch.ru”案及“ufarabota.ru”商标权人诉相关域名案。
  2. 域名与企业全称/简称相同或近似:法律保护俄语及外语企业名称。如JSC“库尔斯克普罗姆银行”成功禁止“курскпромбанк.рф”;“Corporate Management Company ‘Tractor Plants’ Concern”虽域名不完全相同,仍被法院禁止使用“traktornye-zavody.ru”。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仲裁法院在第9833/09号裁定中明确:即便商标权产生晚于域名注册,企业仍可基于在先的企业名称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域名。

如何有效保护域名权益?

虽然俄罗斯民法典未将域名列为民事权利或知识产权客体,但其实际已成为重要的识别手段。除注册文字商标外,还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 基于商标权:根据《民法典》第1484条,未经许可在域名中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导致混淆属侵权,权利人可诉请禁止使用。
  • 基于企业名称权:若域名包含章程记载的企业名称,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域名不合法,可诉请禁止使用或转让域名。
  • 基于商业标识权:根据《民法典》第1538条,商业标识无需强制登记,凭地域广泛使用和知名度即可受保护。尽管法院对认定域名为商业标识持审慎态度(通常要求招牌等证据佐证),但若他人的商业标识成立时间早于域名注册时间,仍有很大机会禁止该域名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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