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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流程进一步优化,企业合规前置不容忽视

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流程进一步优化,企业合规前置不容忽视 科越云通关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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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6年10月19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26年第52号公告《关于进一步优化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质疑和鉴别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52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23号同时废止。新规明确了海关质疑及商务部分类鉴别的处理时限,优化了通关安排。但需注意,检验检测时间不计入法定时限,重大疑难情况不受时限限制。企业应将合规前置,提前进行货物属性判定,以应对潜在的通关延误风险。

一、52号公告核心优化:程序规范与时限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海关对可能属于出口管制范围的货物可提出质疑并组织鉴别,期间不予放行。此前123号公告未明确具体时限,导致企业难以预估通关周期。52号公告在此基础上作出以下关键优化:

(一)首次明确处理时限

根据公告第七条:

  • 海关环节:自收到出口货物发货人提供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疑判别或向商务部提出组织鉴别;
  • 商务部环节:自收到组织鉴别的完整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别结论。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海关负责质疑判别,必要时由海关总署提请商务部组织鉴别;商务部负责组织专家开展专业鉴别,必要时送检。此举提升了跨部门协作效率及程序透明度。

(三)新增货物拆分通关机制

公告第六条规定,同一报关单项下,与被质疑货物无关联的其他货物,经发货人申请且海关评估同意后,可拆分处理并另行办理通关手续,降低对整批货物出口的影响。

此外,新规细化了材料提交要求,并明确跨境电商、邮件、快件等渠道参照执行。

二、理性看待“15个工作日”:警惕除外情形

企业需注意,15个工作日并非绝对放行期限,也不从货物被质疑之日算起,而是从“收到全部材料”或“收到完整鉴别材料”之日起算。若涉及两个环节,理论耗时可能叠加。更重要的是,以下时间不计入上述时限:

(一)企业补充材料时间

若企业初次提交材料遗漏、不一致或需补充技术参数,由此产生的时间消耗将延后时限起算点,甚至阻碍鉴别进程。

(二)检验检测时间

对于技术参数复杂或处于管制边界的产品,若主管部门启动检验检测,检测周期不计入15个工作日。实际时长受项目复杂度、样品情况等影响。

(三)重大、疑难特殊情况

涉及复杂技术问题或特殊用途的重大、疑难案件,不受15个工作日时限限制。因此,企业不能简单认为30个工作日内必获结论。

建议:企业不应将海关质疑作为常规识别途径,而应将物项识别工作前置。对敏感产品,提前组织技术、法务核查,获取检测报告或向商务部咨询,并在出口时备齐充分依据。

三、货物被质疑暂扣,企业如何应对?

需澄清,“不予放行”不等同于行政强制意义上的“扣押”。企业应掌握以下流程:

(一)接收质疑通知书

海关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通知书》后,企业应立即核实被质疑范围及关注参数,启动内部应对。

(二)7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

根据公告第三条,企业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

  1. 报关单、合同、发票、运输单据;
  2. 情况说明(含性能指标、用途、非管制理由及法律依据);
  3. 证明货物属性的技术资料(含检测报告);
  4. 其他所需材料。

注意:材料需加盖公章,外文需附中文翻译。说明应具备专业性,避免仅以“民用”、“既往出口记录”为由抗辩。

(三)配合判别与鉴别

保持与海关及相关部门沟通,及时补充资料,并留存提交凭证及沟通记录。

(四)分类处置结果

海关将制发《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海关质疑结果告知书》:

  • 不属于两用物项:继续通关;
  • 属于两用物项:按规定处置(如补办许可证或退运等);
  • 其他情形:按要求办理。

若认定属两用物项,企业需核实许可要求。涉嫌违法的将面临调查。

(五)申请拆分通关

若同一报关单包含无关联货物,可申请拆分。但这取决于海关评估同意,非企业当然权利。

四、面临的主要风险分析

(一)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

质疑本身不意味着违法,但若查实未经许可出口管制物项、超范围出口或出口禁止物项,将面临严厉处罚:

  • 罚款: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处5-10倍罚款;不足50万元或无经营额,处50-500万元罚款;
  • 资格罚:情节严重的,停业整顿或吊销出口经营资格;
  • 刑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物流成本激增

不予放行导致堆存费、滞箱费、仓储费增加。若错过船期,还涉及改订舱、转运费用。长期滞留更可能增加货物损耗。

(三)对下游客户违约风险

交货延误可能导致买方索赔违约金、解除合同,甚至造成停工损失。即使企业无行政违法行为,也不当然免除对客户的合同责任。是否免责需依据合同适用法律及条款判断。

五、出口合规前置策略

(一)建立内部合规体系

参照商务部2021年第10号公告,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

  • 明确合规职责,避免依赖个人经验;
  • 建立物项识别复核制度;
  • 加强最终用户、用途及目的地审查;
  • 完善许可证管理及异常报告机制;
  • 留存完整合规档案,形成证据链。

(二)提前识别物项并准备证明

依据《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实质性比对技术参数。对临界值或复杂产品,委托专业检测或出具技术意见。无法确定的,出口前向商务部咨询。确定管制的提前获证;不属管制但接近标准的,备齐技术法律依据。

(三)完善销售合同条款

不建议笼统将海关质疑视为不可抗力。建议在合同中专门约定:

  1. 责任分工:明确许可、技术资料及最终用户证明的责任方;
  2. 期限调整:因非归责于卖方的监管审查导致延误,约定合理顺延交货期;
  3. 费用分担:明确仓储、滞箱等额外费用的承担规则;
  4. 通知义务:发生审查时及时通知并提供证明;
  5. 退出机制:设定长期无法解除障碍时的重新协商或解约条件。

六、结语

52号公告通过明确时限和优化流程提升了贸易便利化水平,但“不予放行”制度及除外条款意味着通关不确定性依然存在。企业核心竞争力在于合规前置:不仅在于报关资料齐全,更在于出口前对物项管制属性的准确识别和专业判断。唯有将合规融入交易全流程,方能有效防范监管风险与商业损失。

主要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2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5.商务部公告2021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建立出口管制内部合规机制的指导意见》

来源:泰和泰律师,作者:董梦、白东海

编辑:农潇齐、贺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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