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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帮忙运货的会咋样?

出口管制,帮忙运货的会咋样? 关务发布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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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直接给你们看个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6)桂06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广

广西防城港:男子走私140块锑锭出境获刑一年三个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邓某因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结合其此前所犯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情回顾:多次受雇运输锑锭至边境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胡某(另案处理)购买15吨锑锭并存放在南宁某商铺及仓库。同年5月3日,胡某计划出货60块锑锭,安排人员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被告人邓某受陆某(已起诉)雇请,驾驶车辆与其他同伙配合,将该批锑锭运至防城港市高速收费站出口附近的过驳点,随后以“少量多次”的方式转运至东兴市出租屋,最终由陆某联系通过巫头村码头走私出境。
2025年5月6日,邓某等人再次受雇,分两次将80块锑锭从装货点运至钦东高速路边东兴市江平镇牛厄岭附近卸下,交由陆某等人接货后,同样分批次运至巫头村码头企图走私出境。
2025年6月6日,东兴海关缉私分局在南宁查扣106块锑锭。经查,邓某参与走私的锑锭共计140块,按最低单重19.56千克计算,总重2738.4千克,价值人民币61.88784万元。锑属于国家出口管制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法院判决:认定从犯,数罪并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与走私人员通谋并提供运输帮助,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在共同犯罪中,邓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鉴于邓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还有判决宣告以前的其他罪名(非法经营罪)没有判决,法院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最终判决:
  • 被告人邓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与前罪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一万元并罚;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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