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拜法院判令男子向前妻返还82.8万迪拉姆;
一名欧洲女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使用个人资金支付了超过160万迪拉姆购买房产,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和丈夫名下,双方各占50%的产权。两人分居后,该女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返还由她代为支付、应由前夫承担的购房款。
迪拜房地产法院最终判令,该男子向前妻支付 82.8万迪拉姆,并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利息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直至全部款项付清。
案件详情
此前,这对欧洲夫妇于2024年11月购买了一套住宅,房产总价为423.9万迪拉姆,双方约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并将房产产权平均登记在双方名下。
原告(前妻)表示,购房期间,应向房地产开发商支付的分期款项及房产登记费用,均由她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前夫并未承担任何费用。
她补充称,截至2026年4月,她累计支付的金额已达到165.3万迪拉姆,其中包括:
148.3万迪拉姆:购房分期款;
16.9万迪拉姆:房产登记费用。
随后,原告聘请了专业顾问,对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款项进行核算。
顾问出具的报告认为,由于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且双方各持有50%的产权,因此,被告(前夫)应承担的款项为82.8万迪拉姆。
原告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未来应支付的购房分期款。作为预防性措施,她还请求法院将该房产的登记信息变更为仅由她一人持有全部产权。
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指出,银行流水、转账凭证以及该房产的账户结算记录均表明,相关款项是由原告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的。
与此同时,现有文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曾为购房付款,或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
法院进一步指出,如果一个人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就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因此,被告必须向原告返还由原告代其支付、而本应由被告承担的相应款项。
法院最终判决
迪拜房地产法院作出以下裁决:
返还购房款:被告须向原告支付82.8万迪拉姆。
支付利息:按年利率5%计算,自提起诉讼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
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须承担相关诉讼费用及开支,并支付1,000迪拉姆的律师费。
关于未来分期款:法院认为,要求被告承担未来尚未到期的分期付款,目前提出该请求为时过早。
关于变更产权登记:鉴于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已经获得支持,法院认为,无须再对变更房产登记的替代性请求作出审理。
源自gulftoday
温馨提醒
在迪拜购买房产时,即使夫妻双方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约定各占50%的产权,也不意味着实际出资的一方可以忽视资金支付与产权登记之间的关系。
如果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但购房款实际上全部或大部分由一方支付,建议妥善保留以下证据:
购房合同及产权登记文件;
个人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开发商收款记录;
双方关于购房出资比例、付款责任及产权份额的书面约定;
能够证明另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相关材料。
需要注意:本案的核心并非简单地认定“谁出钱,房子就归谁”,而是法院根据实际付款证据、双方登记的产权份额以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未出资一方应返还由另一方代为支付的款项。具体案件仍需结合购房协议、产权登记、双方约定及适用法律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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