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贸配套的朋友常问:
我在国内帮境外客户做采购、跟单、验货、发货,客户在境外,钱也从境外打来,是不是就可以按跨境服务免税?苏州一张真实的处罚决定书,给出了不一样的答案。
它就是(苏州税二稽罚〔2026〕129号):昆山宜斯沛贸易有限公司。
一、这家公司,“贸易”只是个名
昆山这家公司,2015年成立到2024年末,几乎每年都收到香港一家保温杯出口公司的美金汇款,十年结汇约 1194.3万元。可它实际做的,是采购、跟单、验货、订仓这些国际贸易配套服务。
更关键的是:
① 两家公司实际负责人是同一个人
② 香港转来的钱,名义写“办公经费”,昆山收到后经银行、支付宝、微信转给员工和负责人个人账户
③ 昆山与香港之间、员工与香港之间,一份合同都没签
名“贸易”,干的是服务;名“跨境”,货和人都在境内。这个名实不符,正是税务关注的重点。
二、税局盯的是这两个地方
【1】“跨境委托”成不成立?
——境外主体是否有实际经营场所
先看基础:
合同签没签全?
境外主体有没有实际经营场所?
本案两公司从未签委托协议,员工合同都签在昆山。两头都没有,这份“跨境委托”就成了一只境外空壳,最容易单独被拎出来核。
【2】服务作用在哪儿?
—是否作用在境内货物上
香港公司虽是“接受方在境外”,但稽查认定:
采购协调、跟单、验货、订仓,都作用在境内货物上,与境内货直接关联。
裁定很明确:虽属境外单位,但不适用跨境免税,服务费应缴增值税。
说白了:服务落在境内货上,就得缴税。客户在哪儿、钱从哪来,都不必然等于免税。
三、结果:连本带罚 65.98 万
① 少缴增值税 67.6 万元(2015—2024 逐年核查)
② 连带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少缴 82.29 万元
③ 未扣个税 49.27 万元
④ 定性“逃避缴纳税款”,处少缴税款 50% 罚款,合计 65.98 万元
四、自查清单
先看“房子”真不真,再看“业务”落没落境内
☐ 境外主体有没有实际经营、合同签没签全?(结构)
☐ 是否在境内做采购、跟单、验货、订仓、发货?(业务)
☐ 服务对象是否落在境内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上?
☐ 是否用“咨询费”“服务费”收款却没申报增值税?
☐ 是否以个人账户收款、私户发薪?
结语
名字叫贸易,干的是服务,落在了境内的货上,就得缴税。税务不看你客户是哪国,也不看钱从哪来,只看你的服务落在了哪里。
如果你也做跨境配套,尽早把合同、业务结构、收款方式理一遍。早看清,比被一句“要补税”找上门,从容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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