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介绍了欧盟GMP附录11 计算机化系统的问答,本文继续对欧盟GMP指南附录:补充要求:附录13 关于临床研究用药品的问答内容进行整理分享。
【美塔课堂】ECA GMP/GDP问答指南-2026重点问答分享——欧盟GMP附录11-计算机化系统(点击标题阅读文章)
欧盟GMP指南附录
附录13-临床研究用药品
Q1:原料药在加工或掺入的哪个阶段会被视为产品中间体,从而成为IMP?
A:(1)委员会指令2001/20/EC将IMP定义为 "在临床试验中接受测试或用作参照的原料药或安慰剂的药剂形式,包括已获得上市许可但以不同于授权形式的方式使用或组装(配制或包装)的产品,或用于未授权适应症的产品,或用于获取有关授权形式更多信息的产品。
(2)如果原料药以包装形式供临床试验使用,则被视为IMP。任何此类包装操作只能由持有IMP生产许可的场所执行。
(3)如果所得产品将用于临床试验,任何形式的将原料药与其他物质混合或加工也会导致需要IMP生产许可。
(4)物理加工(如原料药的研磨)不构成IMP生产。
(5)上述内容不涉及复溶。关于该主题的单独指导正在制定中。
Q2:在QP可能需要在申请提交给主管当局或被其接受之前认证批次的情况下,场所的QP如何确保符合临床试验申请的要求?
A:生产药品中间体的场所的QP应确保产品按照欧盟GMP指南(特别是附录13的要求)进行生产和控制。
应制定产品规格文件,由参与IMP其他生产活动的场所的QP和其他技术人员共同参与。临床试验申办者也应参与此过程。虽然该文件可能处于初步形式且细节较少,但应随着产品知识的发展而完善,并包括关键参数和控制的规格。
产品规格文件应按照附录13的设想,随产品开发不断更新和完善。
产品规格文件的制定应在各生产场所之间的技术协议或若干技术协议下进行管理。这些应包括负责产品最终认证的QP和申办者(如已指定申办者)。在任何情况下,只有当申办者确认产品已按照经批准的临床试验申请条款生产时(如附录13.44所要求),才能将产品最终放行至试验场所。这在附录13.40和13.44中定义:"申办者应确保QP在认证时考虑的要素与根据指令2001/20/EC第9(2)条通报的信息一致。
Q3:是否可以在研究者场所进行包装或贴签?
A:通常只有在国家主管当局已向该场所授予生产许可时才可能。
根据指令2005/28/EC第9(1)条,"指令2001/20/EC第13(1) 条规定的许可,应适用于IMP的全部和部分生产,以及各种分装、包装或呈现工艺。
然而,指令2005/28/EC第9(2)条规定了该义务的豁免:"如果复溶或包装在医院、健康中心或诊所中,由药剂师或成员国法律授权执行此类工艺的其他人员进行,且IMP拟专门在这些机构中使用,则不需要指令2001/20/EC第13(1)条规定的许可。" 此外,关于延长货架期的任何重新贴签,应参考附录13第33节。
Q4:谁对在研究者场所进行的包装或贴签活动负责?
A:申办者对在研究者场所进行的所有试验活动负有最终责任,但应尽可能征求IMP生产商QP的意见,或研究者场所临床试验药剂师的意见,涉及:
场所和设备的适当性(储存条件等);
书面标准操作规程的适当性;
相关人员的培训,包括GMP要求和IMP的任何方案特定要求;
执行活动的书面指令;
记录所执行活动的表格;
应进行的检查;
留样的保存;
记录保存。
Q5:当IMP从生产商运输至分销商或研究者场所时,谁对运输和储存条件负责?
A:申办者应对IMP的整个分销链实施控制,从生产或进口至EEA,直至供应至研究者场所,以保证IMP以适当方式储存、运输和处理。
当IMP来自第三国时,进口商负责核实产品的运输和储存条件是否适当。对于来自EEA内部的产品,生产商负责运输和储存条件。申办者、生产商、进口商以及(如使用)分销商的各自责任应在技术协议中予以规定。
Q6:应采取哪些措施确保IMP在生产商或分销商与研究者场所之间运输期间保持在适当条件下?
A:运输期间的储存条件应经过验证,或使用能够显示温度波动的适当温度测量装置(如温度记录仪)进行监测。运输方式的选择应受产品性质和敏感性的影响,并应确保IMP及时交付至研究者场所。
外包装应贴签,标明最终目的地、生产商或申办者名称以及所需的储存条件。
Q7:应采取哪些措施确保 IMP 在研究者场所储存期间保持在适当条件下?
A:IMP的包装应能防止储存期间的污染和不可接受的变质。申办者应确定IMP可接受的储存温度和任何其他所需储存条件(如避光)。
Q8:研究者场所应制定哪些关于IMP的书面规程?
A:申办者应确保所有相关方(如监查员、研究者、药剂师、储存管理员)了解这些条件以及在条件未满足时应采取的行动。
适当时,应设有IMP储存的限制区域。应使用适当手段(如温度记录仪,或至少记录最高和最低温度)以适当频率(例如每日)监测储存区域和设备的温度。
申办者应确保书面规程包含研究者或机构在处理和储存IMP时需要遵循的指令。规程应涵盖充分且安全的接收、处理、储存;如相关的给药前应进行的任何复溶工艺;从受试者处回收未使用产品;以及将未使用IMP退回申办者(或经申办者授权且符合适用法规要求,以及其他处置方式)。
规程还应就规定条件未满足时应采取的行动给出指令。
Q9:关于上述规程,研究者场所必须保存哪些记录?
A:申办者应确保良好临床实践指南第8章 "进行临床试验的基本文件" 中所列文件得到保存,并可供授权审查的各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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