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法说】
海关检验检疫常见违法行为解读
#
案例简介
某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锂离子充电电池组”。经查验,海关发现该批货物属于第9类危险货物,但货物外包装上无危险货物相关标识,且企业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案例简介
海关对一票申报为“丙烯酸酯聚合物”的出口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货物外包装贴有危险货物标识,且印有“丙烯酸树脂”字样,但企业未对丙烯酸树脂进行申报。经鉴定,未申报货物确为丙烯酸树脂,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和第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当事人无法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出口危险化学品未依法申报且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处理结果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对于当事人擅自出口未报检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当事人使用未经鉴定的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问答解读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危险特性:准确鉴定。危险化学品与危险货物是不同概念,相关进出口企业在报关前应准确判定货物属性,若不明确可以提前进行危险特性鉴定。
危险货物:包装必鉴。出口危险货物必须取得《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严禁使用未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包装容器。
危险化学品:依法报检。货物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监管类别名称(检验检疫名称)、货物属性均应申报为危险化学品。
欢迎关注并转发,共同筑牢国门防线!
【文中图片源于网络】
供稿:黄岛海关、稽查处、商品检验处、法规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