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实务 · 政策速读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新旧对比与实务应对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0号 | 附30天行动清单
10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6年第150号公告,修订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质检总局公告55号附件1正式废止,全新的备案规则已经落地。
壹总体判断:门槛大降,但责任前移
这次是全面重构,不是小修小补。
可以把这次修订概括为三句话。
第一,办事门槛大幅下降。材料从"两套系统加一沓纸质证照"压缩成"一张表加盖章扫描件",备案内容项由20项精简至16项(境内进口商)和10项(境外出口商),办理时限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3个工作日,境内进口商还可以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一次办"。
第二,监管责任从海关转移到了企业自身。备案只是准入,真正的考验出现在申报环节的系统验核、后续的实地检查,以及承诺书上白纸黑字写明的两项法定义务: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过去是"海关替你查",现在是"你自证清白"。
第三,2024年上线的编码体系被正式写进了规章。境内进口商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通关,境外出口商使用海关核发的18位统一编码办理通关。进口申报时这三项信息必须如实填报并接受海关验核:进出口商名称、境内食品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码。
对企业来说,备案本身变简单了,但申报填错就卡单、备案信息失真被查的风险,显著上升。
贰新旧核心条款对照
【适用范围与主管机关】
旧规: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受理。
新规: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以及境内食品进口商。海关总署主管,各地海关负责受理、备案、变更、注销和监督检查。
要点:机构称谓从"检验检疫机构"切换为"海关";旧规明确排除港澳,新规仅表述为"中国境内",未再单列。
【备案材料】
旧规:纸质七项材料加系统填表加承诺书。含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及存放地点、二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销售的说明、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新规:仅需填报《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表》并加盖单位印章后上传扫描件或照片,其余材料全部取消。
要点:材料取消不等于义务消失。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境外出口商审核制度、记录制度从"准入材料"变成了"承诺书里的法定义务",备案时不用交,检查时必查。
【备案内容项数】
旧规:境内进口商20项,境外出口商20项。
新规:境内进口商16项,境外出口商10项。
【主体资格前置条件】
旧规:需具备营业执照、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新规:依法取得国内相应经营主体资格,且应当已取得或同时申请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可与收发货人备案一并办理。
要点:收发货人备案从"另一种手续"变成了食品进口商备案的前置条件。
【办理时限】
旧规: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境外出口商备案没有明确时限。
新规: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要点:新增"一次性告知"机制,补正次数有上限,时限可预期性大幅提升。
【有效期与变更】
旧规:未明确有效期;变更仅要求"及时修改"。
新规:备案长期有效;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手续;境内进口商因迁址等原因发生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迁入的住所地海关申请变更,涉及收发货人备案变更的应同步申请。
要点:60日是硬性义务,依据同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迁址不是去原海关改一下,而是要转到新家的海关。
【注销与退出】
旧规:仅有个案式处理,如"取消备案编号",未成体系。
新规:明确五类注销情形。一是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二是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或者撤销登记、吊销营业执照;三是进出口商主动申请注销;四是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已在海关注销的;五是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要点:第四项是联动陷阱,收发货人备案一旦注销,食品进口商备案随之注销。
【进口食品类别】
旧规:24类,独立的附件表格体系。
新规:31类,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类别完全统一,使境内进口商、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境外生产企业三方覆盖的类别保持一致。
要点:详见下文专门解析。
【申报环节】
旧规: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检验检疫机构核对备案编号与名称一致性。
新规:如实填报进出口商名称、境内食品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码等信息,海关对进出口商信息进行验核。
要点:从人工核对升级为系统自动验核,错一个字段就可能卡单。
【记录义务】
旧规:与2012年55号公告附件2《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重复规定。
新规:对《食品安全法》和249号令已明确的记录制度不作重复性规定,回归249号令第二十一条。
请特别注意边界。150号公告只废止了55号公告的附件1,附件2《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并未废止,仍与249号令并行适用。记录义务一点没有放松,保存期限按两者孰严执行,无明确保质期的按2年把握最稳妥。
叁食品类别从24类变31类,怎么对
沿用的类别
肉类改为肉与肉制品,蛋及制品类改为蛋与蛋制品,水产及制品类改为水产品,乳制品类改为乳品,油脂及油料类改为食用油脂并区分食用植物油与食用动物油脂,饮料类改为饮料及冷冻饮品,糕点饼干类改为饼干糕点面包,茶叶类保持,调味品类改为调味品且不包括食糖,特殊食品类改为特殊膳食食品且明确不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蜂产品类改为蜂产品。
新增的类别
肠衣、燕窝与燕窝制品、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脱水蔬菜、调料粉、坚果与籽类、干果、保健食品、粮食制品以及其他产品、坚果及籽类制品、糖类细分为原糖食糖乳糖糖浆等、糖果与巧克力单列并含代可可脂巧克力、经烘焙的咖啡豆可可豆及其制品、水果制品、冷冻水果、其他杂项食品。
取消或调整的类别
卷烟类取消,因为卷烟不属食品,另按烟草监管。中药材类取消,并入其他杂项食品等类别。罐头类、蜜饯类、其他植物源性食品类、其他加工食品类取消独立类目,并入其他杂项食品和粮食制品以及其他产品。
干坚果类拆分为坚果与籽类、坚果及籽类制品、干果三类。蔬菜类明确"保鲜和脱水蔬菜除外"。特殊膳食食品明确"不包括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
实务上最容易出事的地方在于三方类别不对齐。境外出口商备案类别必须覆盖你实际经由其进口的产品类别。如果供应商备案时漏勾了保健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糖果巧克力、烘焙咖啡可可这些新增类目,你这边照样能通关,但一旦被核查,会被认定为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海关可责令限期更正乃至注销备案。
肆进口企业五个必须盯住的地方
① 境外出口商的18位备案编码是新的通关生死线
进口申报必须如实填报,海关自动验核,编码错误或与备案信息不符会导致申报被系统拦下、退单甚至查验。务必主动向所有境外供应商和代理商索取书面确认其18位统一编码,查询入口是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建档并定期核验。特别提醒,旧规下出口商名称变化要重新申请备案,新规改为统一变更,供应商换公司主体、换代理,极易导致编码失效。
② 食品类别必须两头对得上
逐个供应商核对"境外出口商备案类别是否涵盖你实际进口的产品类别"。同时核对本企业备案类别、境外出口商备案类别、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类别三者一致。
③ 变更60日是硬性义务,迁址必须找新家的海关
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食品类别任一项变化,都须在60日内向备案海关办理变更。迁址要向迁入地住所地海关申请,涉及收发货人备案变更的必须同步办理。建议把"工商变更完成日到食品进口商备案变更完成日"设为ERP联动提醒,60天是海关可责令更正的起算点。
④ 注销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联动关系
最易踩的是第八条第四项,收发货人备案注销会连带注销食品进口商备案。关公司、注销收发货人备案之前,一定要先评估在途货物、库存、以及已报关未结关业务,并同步注销食品进口商备案。顺序错了会出现报关单已开、备案已被注销的裸露状态。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资质同理。
⑤ 备案长期有效不等于一劳永逸
新承诺书明确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请留存两份制度文件加上实际审核记录,包括对每个境外生产企业的审核表、合格保证书与随附单证核验记录。这套东西备案时不用交,但海关可以实地检查、查阅材料、要求报送材料。
伍另外三个容易忽略的点
关于新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勾选项
新表增加了"是否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字段,勾"否"意味着你以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身份备案,比如仅做贸易代理或尚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勾选必须与实际证照状态完全一致,勾"否"而实际已取得、勾"是"而实际未取得,都属于信息不实。若实际从事食品销售但未取得许可,另涉及249号令与食品安全法的许可义务,不是备案能解决的问题。
关于申报三要素的取值来源
请在报关行或关务SOP中固化:进出口商名称、境内进口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境外出口商备案编码。其中境内进口商必须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能再沿用旧海关编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最好在申报前做一次预校验。
关于境外出口商的备案时限与渠道
新规首次明确了3个工作日的办结时限,并规定不符合要求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比旧规的"无时限"确定得多;境外出口商只能向海关总署线上申请。建议在与境外客户签约时,把"完成海关备案并提供18位编码"设为付款或发货的前置条件,别再等货到港才发现对方没备案。
陆30天行动清单
建议按下表逐项落实,前四项建议本周内完成。
☐ 1. 汇总全部境外出口商与代理商的18位备案编码
逐一在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核验有效性。|责任方:采购或关务|优先级:最高
☐ 2. 用新版31类重新核对三类主体的备案类别
进口商备案类别、境外出口商备案类别、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类别三方对齐。|责任方:关务|优先级:最高
☐ 3. 梳理备案事项变更历史,核查有无超60日未变更项
重点是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食品类别。|责任方:行政或关务|优先级:最高
☐ 4. 建立"收发货人备案注销联动"检查表
注销前先扫在途与库存,避免备案先被注销导致报关单裸露。|责任方:财务或关务|优先级:最高
☐ 5. 核对报关模板三要素取值来源
统一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18位备案编码。|责任方:关务|优先级:中
☐ 6. 整理并更新两项审核与记录制度文件
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食品进口与销售记录制度,补齐实际审核记录。|责任方:质量或关务|优先级:中
☐ 7. 核对"是否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勾选项
与实际证照状态保持一致。|责任方:行政|优先级:中
☐ 8. 新设或变更企业时与收发货人备案一并申请
享受3个工作日时效。|责任方:行政|优先级:中
☐ 9. 检查食品进口记录、销售记录档案保存期限
按孰严执行,无保质期按2年。|责任方:质量|优先级:一般
☐ 10. 特殊品类向属地海关确认适用规则
涉及港澳渠道,或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卷烟等。|责任方:关务|优先级:一般
写在最后
旧规管的是"材料齐不齐",新规管的是"信息真不真、申报对不对"。
对于绝大多数规范的进口企业来说,新规其实是利好:材料少交几份,流程快两天,还能在改地址、改法人这些高频场景上少跑一趟。
但这份利好有一个前提:你的备案台账是准确的。
备案材料变简单了,可核查的精度变高了。海关从"抽查你交的纸"变成"系统核验你报的数",加上实地检查和限期更正机制,容错空间实际上收窄了。
建议今天就做一件事:把所有境外供应商的18位编码拉出来核一遍。这一步花不了一天,但能挡掉未来一年里最常见的一类通关事故。
本文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150号原文、附件1与附件2表格字段、海关总署官方政策解读、《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49号)及2012年第55号公告交叉核对整理,具体以官方最新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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