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把审查尺子换了(二):诊断方法关门,生物药进入 3(d) 射程
上一篇讲了药品草案的定位与 3(d)。这一篇看生物技术草案:它把 3(d) 的适用口径延伸到生物领域,同时逐个点名了 CRISPR、合成生物学、抗体偶联药物、组织工程、生物信息学与机器学习。同一次发布里,两份草案都把诊断方法(第 3(i) 条)的边界推得更宽了。
一句话记住:这一篇里没有「新法律」,只有「新口径」。草案写的是审查员该怎么读现有法条——但正因为如此,它比法条更快影响你手上的案子。
01生物技术:3(d) 的口径延伸了,但别说过头
有一点要说准:生物技术草案在 3(d) 一节并没有专门写「生物制品」三个字,而是通过判例与示例把适用口径延伸到生物技术领域。它在这一节引了四件案子——Novartis(疗效,对药品而言指治疗功效)、Natco v Novartis(生物利用度不是治疗功效的直接衡量)、Novozymes(酶变体也要过功效增强这道筛,但没有固定数值门槛)、DS Biopharma(须点名具体已知物质)。
示例里放了两个信号很强的对照:未证明优于已知无定形型的肽晶型,以及把已知 ACE2 抑制剂从 SARS-CoV 用途改主张 COVID-19 用途、被认定为单纯新用途。两条都在提醒同一件事:结构表征或用途迁移本身,回答不了「已知功效是否增强」这个问题。
实务上的落点:涉及已知物质的新形式、变体,且被援引 3(d) 审查时,要围绕「已知功效是否增强」组织证据。草案并没有对抗体、ADC、细胞治疗等逐类作出概括规定,不宜一概而论——看到「3(d) 现在管生物药了」这类说法,先确认它指的是条文射程、审查口径,还是某个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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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混的一点:3(d) 解释条款里的「组合」,主要针对同一已知物质的衍生物或近缘形式的组合。两个化学结构、作用机制各自独立的活动成分(API)组合,评估路径并不相同,别一律往 3(d) 上套——但创造性、协同效果与临床证据照样要打。
02诊断方法:3(i) 的风险显著上升
第 3(i) 条排除「对人体实施的医疗、外科、治疗、预防、诊断及其他处理方法」。草案把两家法院的口径直接吸收进来,边界被推得相当宽。
马德拉斯高院(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v Assistant Controller,2023-10-12):判断是不是「诊断方法」,看本领域技术人员(包括医生)能否据此作出诊断;「diagnostic」不限于体内诊断;识别疾病存在或不存在的筛查试验,无论受试者有无症状,都算。
德里高院(2025-10-09,Sequenom/EMD Millipore/Natera 三案合并)给出六点归纳:①产品、试剂盒、装置不落入排除;②被排除的是「由医疗从业者实施」的方法;③纯软件的诊断工具归入计算机程序排除;④为已知药物确定给药方案属于排除范围;⑤该条不区分体内/体外;⑥诊断包含「阴性结果」。
实务判断要收着说:诊断方法权项面临较高的第 3(i) 条风险。可以评估是否存在独立的产品、试剂盒、试剂或装置发明——但仅把方法权项换个名称,并不能自动避开排除,最终仍看权利要求的实质内容与具体写法。另外,「给药方案」类权项不宜只写成方法,可考虑往组合物或剂型上落。
一处内部张力:附件里把「微流控定量血液样本 HIV 核酸」与「体外醋酸试验筛查宫颈癌」列为可授权,但同章又引用「不区分体内体外」「筛查试验属诊断」的表述。业内已在指出这处矛盾,最终稿怎么处理值得盯。
03把两篇的内容接起来看
3(d) 与 3(i) 看着是两条不同的排除,实务上常常撞在一起:一件伴随诊断或生物类似药的申请,可能同时被问「疗效有没有增强」和「这是不是诊断方法」。先判断权利要求落在哪条排除上,再决定拿什么证据,顺序反了就是白做。
下一篇写更容易出事的部分:生物资源来源披露、生物材料保藏与 ST.26 序列表,以及整理成清单的五个动作。
手上有印度在审的诊断类或生物序列类申请?这一篇的两条主线,正好可以用来做一次快速自查。觉得有用,点个「在看」,或转给管印度案子的同事。
本文非法律意见,以官方最新信息为准,建议咨询具备资质的专利代理人。两份文件目前均为草案,最终稿可能变动。

